煤礦企務公開責任追究規定煤礦企務公開責任追究規定
一章總則
一條,實行企務公開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進一步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指導方針的有效途徑;是加強企業管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依靠職工辦好企業的內在要求;是搞好群眾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加強企業組織建設、領導班子建設的有力手段。
二條,為保證某某煤礦企務公開的真實性,力求工作的實效性,現依據《中中央、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深入實行廠務公開的通知》精神和《某某煤礦關于實行企務公開工作的通知》之規定,制定本規定。
三條,本規定所指的責任追究,是指對全礦承擔企務(礦務、井務、區務、班務)公開工作的責任主體不作為,或不按規定程序作為,以及其它違反企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所應承擔的責任實行追究。
四條,各單位黨政主管對本單位、部門企務公開工作負總責,行政主管是本單位、部門公開工作的一責任人;班組長是班組公開工作的一責任人。單位出現違反公開工作規定的行為,將首先追究黨政主管的責任。
二章過錯
五條,違反企務公開有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責任追究。
(一)組織領導不力,對公開工作不重視、不過問、不落實,對本單位公開工作中存在和發生的問題,長期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力,造成群眾不滿意的;
(二)在公開工作中,該公開的不公開或不全公開,或避重就輕,只公開一般事項,不公開重點事項,以及不按規定程序和規定時間公開,致使公開流于形式的;
(三)安全生產經營和關系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大額度資金使用、重點工程、項目等不按規定及時、準確、全面公開的;
(四)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出具、編造假情況、假數據或授意、指使他人作假搞假公開,欺騙組織和職工的;
(五)單位黨政主管在公開工作中扯皮推諉,責任制不落實,重大決策和事關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不向職工公開,不按規定提交職代會討論審議,擅自實施,導致矛盾激化,造成職工上訪或集訪影響企業正常秩序的;
(六)在職工工資獎金分配公開過程中,做假帳,公開假帳,截留克扣職工工資獎金,侵占職工權益的;
(七)利用發票、報表、憑證弄虛作假進行假公開,實則將單位生產、管理、經營或其它公益費用的全部或一部分用于吃喝招待及干部個人消費,欺騙組織和職工的;
(八)干擾、阻撓、拒絕有關部門的檢查與監督或指使、慫恿其他人員妨礙檢查與監督,人為設置障礙、隱藏和銷毀證據,干擾和對抗企務公開檢查和案件查處,對檢舉人、證明人、辦案人打擊報復的;
(九)企務公開檢查監督人員和案件查處人員,在檢查監督和案件查處過程中,接受被查單位宴請和禮品禮金;故意隱瞞問題或對被查單位違規人員和行為縱容、包庇的;
(十)其它違反企務公開工作的行為。
三章責任追究原則
六條,企務公開工作責任追究,應該遵循下列原則:
(一)明確責任,嚴肅紀律,違規必究的原則;
(二)追究工作人員與追究領導相結合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