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企務公開責任追究規定(三)紀律處分與組織處理相結合的原則;
(四)處罰與整改完善相結合的原則;
(五)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分)恰當、手續完備的原則。
四章處理與處分
七條,存在二章所列過錯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和處分:
(一)存在二章五條一款過錯,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單位黨政主管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存在二章五條二、三、四、五款過錯的,給予單位黨政主管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存在二章五條六款過錯的,無論截留克扣數額大小和作何用途,一經查實,單位黨政主管一律解聘或免職,對參與者和直接實施者,也給予相應的處理和處分,對用于迎來送往、吃喝招待及個人消費的一律由黨政主管退賠,并處以兩倍以上的罰款,構成違紀的嚴肅執紀。
(四)存在二章五條七款過錯的,視其情節給予黨政主管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給予相關人員行政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單位黨政主管一律解聘或免職;構成違法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存在二章五條八款過錯的,對在檢查監督和案件調查期間,接受被查單位禮品禮金和宴請的檢查人員,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并處以—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要調離原工作崗位;對縱容、包庇違規人員的檢查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并調離原工作崗位。
(六)其它違反企務公開工作的行為,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
(七)因違反本規定,單位班子成員中有一人受到警告、記過處分的,取消單位度黨風廉政建設和企務公開工作方面的評先資格;有一人受到記大過以上處分或被解聘、免職的,取消單位度所有先進的參評資格。
五章責任追究程序
八條,企務公開責任追究,由礦紀委監察室和工會負責。追究必須嚴格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對群眾反映舉報或監督檢查時發現的屬于應進行責任追究的問題,礦紀委監察室應及時受理,辦理受理手續。
(二)呈批。對已受理的責任追究案子,要及時呈報礦有關領導閱批。
(三)調查。根據領導批示精神組成調查組,對案件進行深入調查,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四)歸責。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依據本規定相關條款認定責任主體的具體責任。
(五)形成報告。根據過錯事實、責任認定,對照“處理與處分”條款,提出處理或處分的意見,并形成正式調查報告。
(六)執紀。根據礦研究的意見,辦理處理或處分手續,執紀到位。
九條,本規定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某某煤礦《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企務公開的通知》實行責任追究。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組織處理包括:調離、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解聘、辭退等。
十條,在對企務公開工作中的違規行為,依據本規定實行責任追究給予政紀處分的同時,也可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并可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經濟責任。觸犯黨紀條規的,依照《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及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對違反企務公開行為的責任追究由礦紀委、礦工會提出意見報礦研究。對違反企務公開規定的責任者的責任追究,可根據其管理權限分別由黨委常委會、礦黨政班子會、礦行政辦公會研究決定。
十一條,違反企務公開的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移送紀檢、司法機關處理。
十二條,本辦法與上級有關規定抵觸時,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條,本辦法解釋權屬某某煤礦。
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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