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條 單份合同文本達二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二十三條 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二十四條 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二十五條 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三章 合同的履行
二十六條 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二十七條 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二十九條 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 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 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三十條 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三十一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三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四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三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三十四條 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三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三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三十八條 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五章 其他
三十九條 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四十條 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
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理匯報。
四十一條 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四十二條 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六章 責任
四十三條 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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