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臨時聘用人員管理實施細則(五)臨時聘用人員原則上不解決住房。
四、管理制度
(一)臨時聘用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核、請病事假、教育培訓等)由用人部門負責,并按局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二)用人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臨時聘用人員的管理,明確其崗位的工作范圍和標準,提出具體工作要求。
(三)臨時聘用人員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局相關規章制度,切實履行工作職責,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四)用人部門要根據臨時聘用人員的工作性質,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按月對臨時聘用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政工處作為獎金發放的依據。
(五)臨時聘用人員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局相關規章制度,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辭退。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六)臨時聘用人員在工作中造成質量、安全事故,視情節輕重由本人作出檢查并扣發—個月工資、津貼和獎金;嚴重的作辭退處理;對因工作失職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除解聘外還要追究責任。
(七)對一內考核次不合格的臨時聘用人員將解除合同。
(八)終止或解除合同的臨時聘用人員需辦理工作交接、歸還所借公物和錢款手續后,方可離局。
(九)用人部門要在終結合日?己饲闆r對臨時聘用人員進行度考核,于每月l日前將本部門下一度臨時聘用人員增減計劃報政工處,局政工處匯總并經領導集體研究后報省局人事處。
五、附則
、如浙江局有新的規定,按新的規定執行。
、本實施細則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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