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室工作制度督查室工作制度
督查室負責督促區委常委會、區委常委(擴大)會議和區委召開其他會議決定、決議、意見的貫徹落實;督查區委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領導重要批示和交辦的事項的落實情況;文秘資源網承擔部分領導講話、文件起草、材料把關、專題調研等文字工作;做好領導安排的其他活動和服務工作。
一、例會和學習制度
、每月召開一次科室人員例會,總結工作,安排任務。
、每開展兩次集中交流談心活動,開展積極健康的批評與自我批評,消除隔閡,化解矛盾,增強團結,營造和諧的工作氛圍。
、每月組織一次集中學習活動,平時以自學為主,深入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中央、省、市領導的重要論述,報紙、雜志登載外地的先進經驗,督查工作的業務知識等。每人都建立學習筆記,撰寫學習體會,建設學習型科室。
二、督查工作制度
(一)督查方式
、轉辦。應由下級黨委或職能部門辦理的督查事項,轉發下級黨委或職能部門辦理,并隨時了解情況,檢查辦理結果。
、協辦。涉及若干部門的督查事項,指定牽頭單位負責,并做好協調工作,必要時請領導同志出面協調。
、自辦。不宜轉辦的督查事項,由督查室自行辦理,或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同辦理。
、調查了解情況。重要督查事項下達后,區委督查室要通過各種方式,必要時派出人員到有關單位了解落實情況,并及時寫出專題綜合報告。
(二)擬辦送審
凡需督查的事項,由督查室或有關部門提出擬辦意見,送分管副主任審定,重大事項報送辦公室主任或區委主要負責同志審定,督查室做好督查登記。
(三)立項下達
、督查事項,經領導審定后立項。未經領導批準的,不得自行立項督查。
、對內容比較復雜的督查事項,可先分解若干具體事項,然后再立項。
、督查事項立項后,應將有關事項分別進行登記,然后通知承辦部門。
(四)催辦檢查
、督查通知發出后,可采取發督查通知單、電話催促等形式及時催辦,監督承辦單位按時上報落實情況,做到事事有落實,件件有回音。
、有明確辦結期限的,應按時辦結;沒有明確辦結期限的,一般應在天之內報告辦理結果。
、催辦情況可定期向領導同志進行綜合反饋,重要或緊急情況要專項、及時報告領導同志。
、對區委領導同志交辦的督查任務,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并將督查情況及時向領導同志匯報。對上級機關發出的催辦通知應按時回復。
、定期或不定期地通報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
(五)審核報結
、認真審核承辦單位的辦結報告。主要看督查事項是否落實,處理意見是否符合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文件格式是否規范等。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承辦單位進行補辦或重新辦理。辦結報告審核合格后,要專項或綜合報告區委有關領導。
、上級機關交辦的督查事項辦結后,由主辦單位按一事一文的要求,正式行文上報。報告要寫明督查通知的發文號或批辦事項的順序號,文字力求準確簡練。
、對督查事項的辦理情況要定期進行總結和綜合分析,以加強和改進工作。
(六)立卷歸檔
將辦理完畢、具有查考和保存價值的督查工作材料,按有關規定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按時移交檔案室保存。
三、信息和調研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