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條 雇用限制
. 齡未滿周歲者不得雇用;
. 經管財物,有價證券、倉儲、銷售及會計(除物品搬運、整理及報表抄寫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 雇用期不得超過個月。
四條 雇用
. 人事部門招雇臨時人員,應填“臨時人員雇用核定表”呈經理核準后雇用;
. 臨時人員到工時,人事部門應填“雇用資料表”一份留存備用。
五條 投保
在廠區工作的臨時人員應由人事部門辦理勞保投保后,始得入廠工作。
六條 管理
. 臨時人員于工作期間可請公傷假、公假、病假以及婚、喪假,其請假期間除公傷假外均不發給工資;
. 臨時人員的考勤、出差比照編制內助理員辦理。
七條 終止雇用
臨時人員于工作期間如有不能勝任工作,違反人事管理規則規定,事、病假及曠職全月合計超過天以上,或工作期滿,雇用部門應予終止雇用,經終止雇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具“離職申請(通知)單”(其離職應辦理手續由各公司訂立)經主管科長核簽后連同胸章送人事部門憑以結發工資。
八條 延長雇用
臨時人員雇用期滿,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須繼續雇用時,應由雇用部門重填“人員增補申請書”敘明理由呈公司總經理核準后始得雇用,并將核準的增補申請書一份報總管理處總經理室備查。
九條 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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