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與辭職管理辦法九條被辭退員工如果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將提請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條人事部門在辭退員工后,應及時登記《人員調整登記表》。
十一條本公司下屬各分部、發湛辭退員工,必須經由公司人事處,人事副總載審核批準方可執行。
三章辭職管理
十二條本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應首先向人事部門索取《辭職申請書》,填寫后交上級主管簽發意見,再送交人事部門審核。
十三條公司員工無論經何種理由提出辭職申請,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崗位繼續工作一個月。
十四條員工辭職申請被核準后,在離開公司前應向人事部門索要《移交清單》,辦理移交手續。
十五條員工辭職申請被核準后,人事部門應向其發出《辭職通知書》并及時填寫《人員調整登記表》。
四章附則
十六條公司員工辭退、辭職手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的,公司相關部門將視其情況按有關規定作適當處理。
十七條本條例的修改、解釋權歸公司人事處所有。
十八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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