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的成人擔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委員,已擔任的須停任,并由下次業主大會確認:(一)個人已宣告破產或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期間該企業破產內的;(二)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的能力;(三)無故缺席會議次以上;(四)已不是業主;(五)有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認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六)已以書面形式辭職的;(七)業主大會已將其罷免的。(八)其他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情形。
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權利義務(一)委員有下列權利、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參與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對業主委員會的建議和批評權。(二)委員有下列義務、遵守業主委員會章程;、執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完成交辦的任務;、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公益事業;、向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停任時,須在停任后周內,將管理和保存的屬于業主委員會的資料、財務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五章 附 則
十六條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議和細則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一)有%以上業主聯名要求改選的;(二)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和義務的;(三)因決策失誤給業主或物業造成重大損失的;(四)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合并為個的;(五)法院判決必需改選的;(六)因其它原因確需改選的。
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被解散時,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按首屆業主委員會成立辦法組織實施。
十九條 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后,上屆業主委員會在日內將有關文件和資料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開展活動所需費用,由全體業主分擔。
二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業主委員會。
二十二條 本章程若與有關法律法規不符時,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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