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條 對本院決定再審、中院發回重審、上級法院指令再審案件、檢察機關抗訴案件,由立案庭或業務庭在收到材料或裁定書(函)、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卷宗材料交評查辦登記進行跟蹤評查。
二十一條 評查辦要觀摩庭審,需在十日前通知審判長,審判長在十日內安排好庭審日期,通知評查辦屆時觀摩。
二十二條 審判質量評查實行回避制。評查人不得評查自己承辦的或參加了訴訟程序的案件,此類案件由評查辦其他人員或紀檢監察室評查。
二十三條 各業務庭、室、執行局建立案件審理監督制度,對本部門的案件從收案到結案的整個訴訟過程的情況進行規范管理和有效監督。
評查辦對各業務庭、室、執行局案件審理監督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并進行通報。
二十四條 評查辦對法律文書每月進行一次通報;對案件審判質量每季度進行一次通報;對重點評查、庭審觀摩是評查后一案一評議;對專項評查是評查后,針對專門問題進行評查通報;對各業務庭、室、執行局案件審理監督是監督與通報相結合。
六章 獎勵與處罰
二十五條 對案件審判質量優劣的獎勵與處罰,由本院政治處、紀檢監察室依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二十六條 案件審判質量獎罰的標準是:案件優良者元,法律文書優良者獎元。
一件案件出現一般審判質量問題,處罰不超過元。
一件案件出現重大審判質量問題,處罰不超過元。
對違法審判的責任人一件案件處罰元,并扣發審判長、法官助理津貼。
二十七條 有本實施細則十五條所列情況之一者,每處處罰元。
有本實施細則十四條所列情況之一者,每處處罰元。
二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十七條一款、十八條至二十條規定,由該業務庭、室負責人承擔責任,違反二十一條規定的由該審判長承擔責任,且違背一處,視為其案件有重大審判質量問題一件,處罰元,并予以通報,在通報中限定該業務庭、室、審判長繼續履行的期間。
二十九條 獨任審判員(執行員)審判(執行)的,由獨任審判員(執行員)承受評查結果的獎罰。
合議庭審判(執行)的由審判長(執行長)承受評查結果的獎罰。
案件處理結果是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出現審判質量問題,由導致決定出現審判質量問題的人員承擔責任,但案件承辦人掩蓋、歪曲案件事實導致作出錯誤決定的除外。
三十條 案件筆錄的質量問題由書記員承擔。
三十一條 案件承辦人、業務庭、室或其他人如對評查出的案件質量問題以及獎罰不服的,可在通報發出之日起十日內向評查辦提出書面申辯意見,評查辦在十日內合議其申辯理由是否成立,并予以書面回復,如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回復五日內,通過評查辦向審判委員會申請復議,審判委員會在十五日內作出最終復議決定。
三十二條 本院業務庭、室、案件承辦人或其他人可向評查辦自薦、推薦優秀案件、法律文書,也可舉報不合格案件及法律文書。
三十三條 評查辦經評查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需要再審的,報請院長審查處理。
認為審判員在辦案中可能存在違法審判或違法執行行為需追究責任的,應移送紀檢監察室進行查處。
七章 附 則
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案件承辦人包括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執行員、執行助理、法官助理以及主持執行的司法警察。
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從XX 月日起執行,本院瀘納法發(XX)號文件《案件評查工作實施意見》作廢。
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報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備案。
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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