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適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是否準確;
(二)引用的法律條文是否準確、全面、完整;
十一條 裁判文書方面評查的事項
(一)裁判文書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裁判文書式樣;
(二)裁判文書文字用語是否規范、準確、精煉、莊重、質樸、嚴謹;
(三)裁判文書敘述事實是否清楚,前后是否一致;
(四)裁判文書表述的裁判理由和依據是否充分。
十二條 其他方面的評查事項
(一) 案卷材料是否齊全;
(二)案卷裝訂是否規范、內容是否完整;
(三)調查、庭審、執行、宣判、合議庭合議等筆錄是否規范、準確、整潔;
(四)其他需要評查的事項。
四章 審判質量評查的標準
十三條 案件及法律文書分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整體案件的優良,要與法律文書的優良相對映,即案件優良者,其法律文書應優良。
案件審判質量評查結果存在重大質量問題一處或一般質量問題五處以上為不合格。
案件審判質量評查結果存在一般質量問題二處以上不滿五處的為合格。
案件審判質量評查結果存在一般質量問題不滿處的,且案件程序合法,實體處理公正、明確、具體;法律文書規范、整潔,實事敘述清楚、裁判理由、證據論證分析邏輯嚴謹,適用法律準確、全面,結果正確、具體、單一的為優良。
十四條 《評查規定》十一條三項所稱重大審判質量問題是指:案件在判斷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方面不符合法律規定,需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或被發回重審被改判的、執行回轉的、進行國家賠償的,具體包括下列情況之一:
(一)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二) 庭審組織指揮失當,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導致裁判結果錯誤的;
(四)審判違反法定程序,影響了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五)民事案件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
(六)審理案件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回避而未回避;
(七)未經合法傳喚當事人而缺席判決的;
(八)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未參加訴訟的;
(九)對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未予裁判的;
(十)未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
(十一)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明顯不當的;
(十二)裁判結果表述不清、不全,存在歧義,不能用補正筆誤的裁定予以糾正,致使無法執行的。
(十三)執行案件中錯誤執行三人或案外人財產的;
(十四)違反法律規定采取或解除保全措施、強制措施、執行措施的;
(十五)丟失卷宗或證據等材料或擅自將卷宗或其他訴訟材料借給他人的;
(十六)將案件執行款執行給其他當事人的;
(十七)執行人員明知已生效的裁判文書或其他法律文書錯誤,或當事人已明確提出執行依據錯誤,不向院長提出停止執行建議,依然執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八)對判決、裁定及其他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
(十九)刑事案件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定性錯誤的;
(二十)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致量刑畸輕、畸重的;
(二十一)其他重大審判質量問題。
十五條 《評查規定》十一條二項所稱一般審判質量問題是指:案件在判斷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者審判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可以不經審判監督程序糾正的,包括下列情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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