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條法警支隊工作目標
⒈加強法警訓練,努力造就準軍事化法警隊伍,制定訓練計劃,并按計劃施訓,無計劃或計劃不落實,減支隊長分。
⒉履行職責,認真做好各類案件的值庭,未按時值庭一次減主要責任人分,減支隊長分。確保庭審秩序和安全,出現安全事故減直接責任人分,減支隊長分。
⒊保證押解工作安全。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被押解人逃跑,取消執行法警、法警支隊隊長和政委全總分被押解人員受傷或發生其它事故的,取消執行法警總分,減支隊長和政委分。
⒋保證執行死刑工作安全。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執行死刑工作出現一般差錯,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支隊長各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責任人、支隊長、政委總分。執行死刑工作正規安全且無漏洞為支隊長和執行法警各加分。
⒌全協助執行和送達工作無差錯。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協助送達和執行工作出現問題,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⒍配合政治部辦理司法警察晉銜評定及時、無差錯。因工作不負責任,漏報、遲報或報送不準確的,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減支隊長分。
⒎嚴格執行值班值宿制度,做好機關警衛工作,確保安全。因排班有誤造成漏崗,減排班人員分,減支隊長分;漏崗一次減值班法警分;影響緊急處置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減支隊長分。
⒏嚴格遵守人民警察“五條禁令”,從嚴治警。違反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⒐領導基層法院法警工作。全組織一次集中訓練,沒有組織訓練減支隊長、政委各分。
⒑加強槍支、警械的管理和維護,出現丟失或其它事故減直接責任人分,減支隊長分;槍支出現嚴重事故減直接責任人總分,減支隊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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