⒋扣押、查封物品保管不善,造成損壞、變質、丟失,除由承辦人照價賠償外,減承辦人分。
⒌嚴格按規定處理涉案物品和進行鑒定評估,如因處理不當造成惡劣影響或造成損失,減直接責任人分,減局長分。
⒍鼓勵多辦案,承辦并執結案件超過本庭平均數,每件加分。
⒎鼓勵辦案提速,執行案件應在六個月內執結,每少一天承辦人、局長各加分,未經審批每增加一天減承辦人、局長各分;承辦人延長執限案件不得超過自辦案件總數的,超過一個百分點減承辦人分,減庭長分;超過法定執行期限,取消承辦人總分,減局長分。
⒏在執行過程中,合法使用文書和械具,發生文書不合法或者械具使用不當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⒐依法執行、文明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生應當告知而未履行告知義務、不出示有關證件、應該著裝而沒有著裝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⒑執行文書制作符合要求,出現一般文字錯誤一次減承辦人分,出現重大差錯一次減承辦人分。
⒈認真填報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寫不全或者錯誤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⒉及時準確上報執行統計報表,延報或者誤報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⒊指導基層法院的執行工作,以指定、交叉、提級、協助等方式對基層法院的執行工作予以協調,未進行減局長分。
⒋根據院里的要求和安排與基層法院召開聯系會,院里安排但未召開每次減庭長分。
⒌實際執行費用管理嚴格規范,帳簿齊全,符合財務規定,出現不記帳、坐收坐支、票帳不符,不及時付款等情況減直接責任人分,減局長分。
三十條研究室工作目標
⒈抓好全盟兩級法院調研工作,搞好組織協調,并完成上級法院和上級黨政部門下達的度專題調研任務,未完成,每次減責任人分,減主任分。
⒉總結審判經驗,指導審判實踐,全下基層調研二次,未完成一次減主任分。
⒊正確使用司法統計軟件,自動生成司法統計報表且運作有序,使用軟件錯誤延誤報表生成每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⒋上報司法統計月報表、季度報表和其它月份組合報表及度報表要及時、準確無誤,出現遲報、漏報和其它差錯,每次減直接責任人分。司法統計報表被高院減分一次,減統計員分。
⒌打印統計資料,制作統計臺帳,未做的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⒍及時備份匯總數據,制作備份文件,因為無備份導致數據無法恢復,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主任分。
⒎每月撰寫一篇《情況反映》,向自治區高院分上下半報送綜合分析、專題分析各二篇,少一篇《情況反映》減主任分,少一篇分析減主任分。
⒏每底有質量較高的司法統計總結,少一篇分析減直接責任人分,無司法統計總結減主任分。
⒐做好審判委員會會務工作,未按要求印發《議程表》或進行討論案件排期、未通知匯報人或者無記錄一次的減直接責任人分。
⒑及時辦理和答復案件適用法律的請示,不及時、不準確,一次減主任分:
⒈起草有關審判工作的綜合性文件,造成工作延誤的減直接責任人分。
⒉內開展一次法律文書評比,未完成評比任務,減主任分。
⒊認真做好庭審觀摩的組織工作,底有總結;庭審觀摩組織不力出現重大差錯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減主任分;無總結減主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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