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條認真做好各類統計工作,遲報、漏報、錯報統計數據,一次減責任人分。
二十條依照《關于法院系統干警違法違紀損害法院形象行為投訴管理辦法》,凡被投訴的干警每人次減分。
二十一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減個人分。
⒈工作期間飲酒影響工作、酗酒、賭博的;
⒉對當事人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⒊由于不負責任,工作中出現一般性事故,造成不良影響的;
⒋泄露機關秘密或丟失文件資料的;
⒌接受當事人或其親友、代理人、辯護人吃請的;
⒍私自向當事人介紹律師的。
二十二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減個人分。
⒈泄露合議庭、審判委員會機密的;
⒉丟失重要機密文件或卷宗材料,造成嚴重后果的;
⒊辦“人情案”、“關系案”和“金錢案”的;
⒋以謀取私利為目的,為案件當事人充當中介人的。
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投訴且已經證實的,取消個人總分。
⒈辦“私案”的;
⒉受賄、索賄的;
⒊辦“人情案”、“關系案”和“金錢案”造成嚴重錯案的;
⒋打人罵人、濫用槍支械具造成嚴重后果或影響惡劣的;
⒌參與不健康娛樂活動損壞法官形象的;
⒍違法單獨外出辦案,造成不良影響的;
⒎因失職造成案件矛盾激化,產生嚴重后果的;
⒏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⒐出現重大責任事故的;
⒑違法違紀受到黨政紀處分的。
三章部門目標
二十四條立案庭工作目標
⒈該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該立案而立案,每件分別減承辦人分,減庭長分。
⒉民事案件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行政案件在行政庭審查后當日立案,各類案件立案后三日內轉各庭局,未經批準超過上述期限每次減承辦人分。
⒊申訴案件審查期限為六個月,未經批準超過規定期限每次減承辦人分。
,申訴案件審查差錯率不超過,每超過一個百分點減庭長分;承辦人審查案件出現差錯每件減分。
⒌訴訟費計算錯誤,每次減承辦人分。未按規定減、緩、免訴訟費減庭長分;緩交訴訟費的,由立案庭督促各業務庭收回訴訟費,不通知、不督促的每次減庭長分。
⒍每月通報一次信訪申訴情況,未進行通報,每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⒎認真做好來信來訪工作,協調院領導、部門領導進行接待,分流上訪案件,因接待不認真、不耐心、推拖或擅離崗位而造成當事人對法院有意見或越級上訪的,每次減接待人員分,越級上訪控制在自治區法院系統平均數以下,為立案庭庭長加分,其他人員加分。
⒏加強審限監督,每月通報一次審限、報延情況,未進行通報,每次減直接責任人分,減庭長分。
⒐認真填報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寫不全或者錯誤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⒑監督指導基層法院立案工作,全召開一次業務聯系會,沒開減庭長分。
⒈及時準確向研究室提供各類數據,延誤或者誤報一次減直接責任人分。
二十五條刑事審判一、二庭工作目標
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審理案件,準確定罪量刑,審限內結案率(以法律文書原本或卷宗為憑)%以上承辦人延長審限案件不得超過自辦案件總數的,超過一個百分點減承辦人分,減庭長分超過法定審限,取消承辦人全總分、減庭長分。
⒉二審案件當庭宣判率%,每少一個百分點減承辦人分。減庭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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