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應當附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復印件;
(五)經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附人民法院判決書副本。
、在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處理過程中,承辦人、分管領導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回避:
(一) 與被調查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 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查處案件的。
承辦人員的回避,由分局(所)、監察大隊負責人決定;分局(所)、監察大隊負責人回避,由局分管領導決定;局分管領導的回避,由局長或者局案件審議委員會集體決定。
、建立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統計制度。各分局(所)應當每季度向縣國土資源局報送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統計報表和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分析報告,監察大隊應當每季度向市國土資源局報送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統計報表和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分析報告。
、承辦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因過錯致使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使正常的執法工作受到影響的,要對有關責任人實施誡勉談話;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給予行政處分。
承辦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受賄、索賄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承辦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造成國家賠償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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