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十一章 薪酬管理
二十八條 度工資總量基數按照當我礦經營成果及預測工資增長幅度,報公司人力資源部確定。實行總量控制,絕不超提。
二十九條 按照崗位測評、勞動成果大小、工作環境差異分別實行噸煤費用工資、銷售額費用結算、經營承包等不同形式進行分配工資。詳見《天安一礦效益工資分配辦法》。
三十條 員工的基本工資制度
(一) 經營者薪制度
礦長、副礦長、三總師等實行薪制。薪由基薪和風險收入兩部分組成。基薪標準根據我礦資產凈值、稅利水平、生產經營規模和我礦員工平均收入水平確定;風險收入以基薪為基礎,根據我礦生產經營成果、責任大小、風險程度等因素確定,最高為基薪的.倍。
(二) 一般員工的崗位技能工資制
在崗位勞動評價的基礎上,對一般員工實行以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責任、勞動條件為基本勞動要素的崗位技能工資制,并根據每企業經濟效益和當地生活費用價格上漲的指數變化,作適當調整。詳見《天安公司崗位技能工資制度試行辦法》。
三十一條 其它工資問題的處理規定
(一) 被錄用新員工工資處理
經過有關錄用程序,對于新錄用的員工根據每個崗位的技術含量及對生產經營的重要程度等具體情況而定:對于大中專畢業生原則上應有一的見習期,見習期滿后執行定級工資標準;對于一般人員或技工學校畢業生原則上執行不少于半的熟練期。熟練期滿后,執行定級工資。
對于新錄用的復員(轉業)軍人,不再執行熟練期工資標準。根據其軍齡的長短和崗位不同,自錄用之日起,執行定級工資標準。
新錄用員工的定級手續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辦理。
對我礦特聘的技術拔尖人才或其他人員,其工資待遇分別按照有關文件執行。
(二) 員工崗位變動的工資處理
礦屬各單位因員工的正常流動引起崗位(職位)變動的,其工資標準執行新崗位的崗位工資標準。其技能工資標準的處理為:
()井上下員工崗位變動,由地面調到井下從事輔助工作的,技能工資增加一級,調到井下從事采掘工作的,技能工資增加兩級;由井下輔助調到采掘崗位的,技能工資增加一級。
井下員工非因工負傷或其它原因調到地面工作的,采掘員工實際工作滿XX(工齡部折算)保留原技能工資不變,滿不滿XX的,技能工資降低一級,不滿的,技能工資降低兩級。井下輔助員工在井下實際工作滿的,調到地面工作以后,技能工資不變;不滿的,技能工資降低一級。
從事采掘的員工調到井下輔助的,從事采掘工作實際限滿的,技能工資不變;不滿的,技能工資降低一級。
從事地面工作員工調到井下工作,從事井下輔助工作的員工調到采掘工作,只能享受一次高定技能工資待遇。
()從事地面工作的員工變動崗位的,其技能標準不作變動。
()員工因工負傷(包括職業。┬枰獚徫蛔儎拥,按照勞部發[]號文件規定處理。
()對所有變動崗位的員工,都給予一定的學習熟練期,學習熟練期滿經考核后方可上崗。否則,安排到員工再就業中心或勞務市場重新培訓學習,其工資待遇按相應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