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條印章的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原則上所有的印章均應置于保險柜內,并注意隨時鎖好,以免發生意外。
六條未經各單位負責人或總公司主管該單位的副總經理批準,不得將印章拿出公司或交由他人代管。
七條需用印時應先填寫(使用公章申請表》,經各單位負責人簽字批準后,連同經審核的文件文稿等交印章管理人員用印。
八條用印文件文稿(包括合同、介紹信)等應復印,以留存備查。
九條不得在空白介紹信和空白紙上蓋印。
十條用印登記項目包括:用印時間、用印編號、用印事由、批準人、經辦人等(詳見附件《使用公章申請表調》)。
十一條合同用印應按照總公司有關合同管理的規定執行必要的法規審核程序。
十二條未履行用印登記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印章,包括印章管理人員和各單位負責人。
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用印者,除追究印章管理人員的責任外、還將追究該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總公司車輛及駕駛員管理規定
一章 總 則
一條為加強公司的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保證工作和業務用車,確保安全行車和車輛安全,制定本規定。
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及專業公司的車輛及全體駕駛人員。
二章 車輛調配
三條根據工作需要,由辦公室請示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對車輛進行統一配備和調整。
四條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車輛的日常使用、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及執行規章制度情況有管理責任。
五條總公司外事用車、總公司會議及較大活動用車,辦公室有權臨時調度各單位車輛,各單位應服從協調調度。
六條除總公司領導臨時安排外,總公司車隊不為業務部門及各專業公司出車。
七條原則上各單位不得相互借用車輛,特殊情況須經總公司分管辦公室的領導批準。
八條小時內長途用車(單程公里以上的),須經總公司分管辦公室的領導批準,小時以上的,需報總公司總經理批準。
九條任何車輛外借必須經總公司總經理批準。
十條各單位應嚴格遵守本規定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的規定,配備車輛均屬工作用車,應嚴格服從辦公實隊的統一收車管理。
三章 安全管理
十一條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根據車隊的安排參加交通安全學習,提高駕駛技術,保證車輛完好,杜絕事故發生。未經批準不參加安全學習者缺席一次罰款元。
十二條總公司安委會和兼職安全員,負責組織交通安全學習并實施安全管理監督。
十三條出現交通事故,追究肇事者的經濟責任,按事故損失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處罰:損失額萬元以上的,罰個人%;損失額~萬元的,罰個人%;不足一萬元的,罰個人元。非專職司機各降%比例。最低罰款為保險公司的免賠數額。未經批準私自出車或私事出車,按上述比例各加罰一倍。
十四條對交通事故肇事者除經濟處罰外,還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停止駕駛、降薪等處理。
十五條專職司機全安全行車,未發生過交通事故和造成經濟損失的,對駕駛人員給予表彰并頒發安全獎,可按季核發。
四章 油料管理
十六條各管理部門配備車輛所需油料由車隊統一按核定預算辦理購進,按單車每月定額標準發放,超出不補;節余歸部門使用。定額標準由辦公室每季核定,全按預算節余部分提取%作為車隊節油獎勵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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