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違法犯罪、打架斗毆、自殺自殘、酗酒、外傷、交通事故、突發自然災害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住院病人經會診決定出院未出院的,自接到出院通知后的一切費用。
(五)患有先天性疾病、預防注射生物制劑、輸血、器官移植、心臟換瓣、起博器、假肢(趾)、鑲牙補牙、保健藥品、美容、配鏡等費用。
(六)大型醫療設備檢查(核磁振、ct、彩超、直線加速器、高壓氧等)費用。
(七)按規定公布的藥品目錄以外的藥品費用。
(八)按國家規定不能報銷的醫療檢查、藥品和其他費用。
(九)特護費、空調費、高標準房間費。
六章考核與獎懲
十五條縣合管辦負責對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進行考核,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政府予以表彰。
十六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報銷范圍、報銷標準的;
(二)侵占、挪用、貪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
(三)管理不善,造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嚴重虧空的;
(四)其他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
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追回經濟損失;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取消其定點資格,對相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屬醫務人員個人行為的,取消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處方權,由縣衛生行政部門按《執業醫師法》及其相關衛生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領導、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違規行為時常發生,影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正常進行的;
(二)不嚴格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病種目錄》、《基本用藥目錄》、《診療服務項目目錄》,分解收費、亂收費,不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的;
(三)不嚴格執行診療規范,不堅持首院、首科、首診負責制,推諉病人,隨意轉診,隨意放寬入院標準,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濫用大型檢查設備、重復檢查的;
(四)醫務人員不驗證、登記而診治,或為冒名就醫者提供方便的;
(五)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規定,開人情方、大處方,不按規定限量用藥,開過時或超前日期處方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車開藥,或與患者聯手造假,將基本用藥串換成自費藥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七)自費藥品、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超基本范圍的診療服務項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屬同意簽名而發生醫療費用的;
(八)其他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
十八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與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向其追回已補償的醫療費用外,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暫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等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將本人的合作醫療證轉借給他人就診的;
(二)開虛假醫藥費收據、處方,冒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資金的;
(三)私自涂改醫藥費收據、病歷、處方、檢查報告或自行開方取藥、違規檢查、授意醫護人員作假的;
(四)利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定點醫療機構開出藥品進行非法倒賣的;
(五)其他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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