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務集團公司效能監察實施細則二十四條獎勵。實行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可以進行度評比獎勵或按項目一次性獎勵,有關經費,由監察局依據有關規定和效能監察取得的經濟成果提出意見,報行政辦公會研究審批。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建議或直接予以獎勵:
、工作勤奮,管理有方,為企業創造較大經濟效益的;
、忠實履行職責,對挽回經濟損失或消除不良影響,維護企業利益有突出貢獻的;
、開展效能監察獲得良好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效能監察經驗成果在省部級單位采用或推廣的;
、在效能監察中主動挖掘案源,查處違紀違法行為,有顯著成績的;
、在效能監察中解決關鍵問題,對改進企業管理,增加經濟效益有突出貢獻的;
、主動舉報或反映線索,對查處違紀違法案件,挽回經濟損失有貢獻的;
、其他需要獎勵的行為。
二十五條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阻撓、干擾監察部門正常履行職責的;
、打擊報復監察干部或包庇袒護被監察對象的;
、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效能監察建議的;
、其他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
在效能監察中,發現對有關人員需要同時給予黨紀處分的,應將材料移送同級黨的紀律檢查部門。
七章監察部門的職責和權限
二十六條監察部門開展效能監察的職責:
、負責選題立項,或提出立項建議;
、負責制訂效能監察計劃,并組織實施;
、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和人員參與效能監察的實施;
、負責查處在效能監察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
、負責總結、推廣監察對象的典型實踐和管理經驗。
二十七條監察部門開展效能監察的權限:
、有權要求被監察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
資料、合同、賬目及其他有關材料,進行查閱或復制;
、有權責令有關單位或人員停止涉嫌損害國家、企業、職工
合法利益的行為;
、有權建議暫停涉嫌違紀人員的工作或職務;
、有權對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獎懲建議;
、有權向監察對象提出改進工作,加強管理的建議或作出相應決定。
八章監察對象的權利和義務
二十八條監察對象有以下權利:
一、對批評、處罰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批評或處罰的監察部門或效能監察領導小組直至上一級監察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對監察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監察文書次日起日內向發出文書的監察部門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影響監察文書的效力;
三、對監察決定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監察決定的監察部門或上一級監察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監察決定的執行;
四、有權要求與監察對象或監察內容有利害關系的效能監察承辦人員回避;
五、檢舉、控告效能監察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事實與行為。
二十九條監察對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自覺接受、主動配合效能監察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事實真相,不得出具偽證,不得包庇違法違紀行為;
二、積極采納監察部門提出的監察建議,認真執行監察部門作出的監察決定。
九章附則
三十條本細則所述“較大經濟損失”為萬元至萬元;“重大經濟損失”為萬元至萬元;“巨大經濟損失”為萬元以上。
三十一條不可預見是指突發性的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事件。
三十二條對本細則中的行為性錯誤、未規定錯誤處分起點的結果性錯誤,不依照或參照違紀數額。
三十三條本細則解釋權屬集團公司監察局。
三十四條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若與上級文件相抵觸的,按上級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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