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章 違規處罰
三十四條:經辦人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節輕重實行戒勉談話、定為度考核不合格(不稱職)對象、作辭退或分流處理,直至移交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依紀依法處理。
(一)因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的;
(二)不按政策規定和操作規程辦事的;
(三)挪用、擠占、截留合作醫療基金的;
(四)有意拖延兌付,向病人索取好處的;
(五)套用、轉移合作醫療預撥經費,造成補償短缺的;
(六)為他人及親友提供虛假證據或知情不報的;
(七)擅自更改標準,提高或降低補償標準的;
(八)有其他違規行為的。
三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有下列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扣除違規申報補助金額的-倍,對限期整改無效的單位,取消合作醫療定點醫院資格,對違規經辦人員和醫務人員除承擔一定數額經濟責任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辭退或開除處理。
(一)診治、記帳時不按合作醫療規定辦理,將非醫療項目或費用記入合作醫療基金帳內的;
(二)將應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記入合作醫療補助費帳內的;
(三)不嚴格執行基本醫療診療目錄、用藥目錄、超收費標準和違反規定濫檢查、多開藥、亂開藥、開大處方、開人情處方及提留藥品回扣的;
(四)不執行診療常規或單病種管理規定,不堅持出入院標準,將不符合入院的病人收院治療或任意延長住院時間,采用掛名住院,做假病歷,分段計帳等方式增加合作醫療基金支出的。
三十六條:對參合對象有下列違規行為的,責令退回已發放的醫療費用,情節嚴重的終止該戶本度合作醫療待遇。
(一)用虛假醫療費收據、處方冒領合作醫療基金的;
(二)私自涂改、仿造醫藥費用收據、病歷、處方、檢查報告單或授意醫務人員作假的;
(三)使用他人憑證就診或將本人憑證轉移他人的。
十一章 附則
三十七條:縣合作醫療協調管理領導小組指導全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貫徹落實農村合作醫療有關政策和法規,制訂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規定和制度。
三十八條:縣衛生局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合作醫療定點醫院管理辦法、合作醫療病種
費用及其標準、藥品目錄。并報縣合作醫療管理協調領導小組批準。
三十九條:縣合管中心對鄉鎮、村合作醫療工作的宣傳發動組織機構,群眾參與,經費收繳等情況實行指導,定期通報動態。
四十條:本辦法由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四十一條:本《辦法》于XX元月一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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