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發展有限公司制度匯編收發、傳遞、使用、復制、摘抄、保存和銷毀,由綜合部或分管領導委托專人執行。
采用電腦技術存取、處理、傳遞公司秘密必須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由綜合辦公室專人負責。
十條 公司密級文件的閱辦、傳遞須由辦公室專人管
理,不得擅自傳遞或擴大閱讀范圍。
密級文件、資料應及時立卷歸檔。文書檔案、組織人事
檔案和財務檔案應由專人管理。
十一條 絕密級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在設備
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未經原確定密級的單位或上級部門
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必須指定
專人負責,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二條 借閱秘密文件必須遵照查閱范圍辦理登記手續,文件閱辦完畢必須及時退還辦公室專管人員。
閱讀秘密文件要在公司設立的“閱文室”進行,不得將秘密文件、資料帶回家中或非辦公場所閱看。
十三條 外出工作必須攜帶公司保密文件或資料的,
須經領導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
十四條 召開秘密程度較高的會議,主辦部門應采取
保密措施,并對參加人員進行保密教育,規定保密紀律,與
會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泄露會議內容。
十五條 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項
的,應當事先經總經理批準。
十六條 需要銷毀的“三密”文件,經綜合辦公室主
任同意,報分管領導或上級部門批準,由機要員在碎紙機中
銷毀。
十七條 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公司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
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綜合辦公室和
公司領導:綜合辦公室接到報告,應立即作出處理。
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秘密,根
據其情節輕重,分別處以警告、扣發獎金、工資或其他行政
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九條 本公司的日常保密工作由綜合辦公室負責。
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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