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發展有限公司制度匯編五章行文規則
九條
行文應當確有需要,注重實效,堅持少而精?砂l可不發的公文不發,可長可短的公文要短。
十條不相隸屬部門、公司之間一般用函行文。
十一條向上級機關請示問題,應當一文一事,不應
當在非請示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請示事項涉及其他部門業務范圍時,應當經過協商并取得一致意見后上報;經過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當在
請示上寫明。除特殊情況外,請示應當送上級機關的辦公室
按規定程序處理,不應直接送領導者個人。未經本級行政領導同意或授權,不得越過本單位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重大問
題。
六章公文的起草
十二條起草公文應當做到:
(一)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及上級機關的指示,完整、準確地體現發文機關的意圖,并
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二)全面、準確地反映客觀實際情況,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實可行。
(三)觀點明確,條理清晰,內容充實,結構嚴謹,表述準確。
(四)開門見山,文字精練,用語準確,篇幅簡短,文
風端正,字跡清晰。
(五)人名、地名、時間、數字、引文準確。公文中漢字和標點符號的用法符合國家發布的標準方案,計量單位和數字用法符合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
(六)文種、格式使用正確。
十三條公司領導對重要公文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研究和充分論證,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親自
主持、指導起草或親自草擬公文。
十四條凡以公司名義發文,按職責范圍由各部門擬
稿,如涉及幾個部門同擬稿,由主要部門組織其他部門協
助。
七章公文的校核、簽發
十五條主辦人員在擬好文稿后,由主辦單位或部
門的負責人審稿,從內容、文字到標點符號都要進行全面斟酌、審修。幾個部門同擬稿的文件,要經有關部門負責人
的會簽。
十六條公文文稿送領導審批之前,交公司綜合辦公室審核,由擬稿部門打印、校對。
十七條文稿如需作較大修改,應當與原起草部門
協商或請其修改。
十八條公文須經公司領導審批簽發。重要公文應
當由公司主要領導簽發。聯合發文,須經所有聯署單位的領導會簽。綜合辦公室根據授權發布的公文,由辦公室負責人簽發。
領導簽發公文,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并寫上姓名和時間。
十九條已經公司領導審批過的文稿,在印發之前
應再作校核。經校核如需作涉及內容的實質性修改,須報原
審批領導復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