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公司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報水務集團公司備案或者不按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表、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或者拒絕公司財務、審計部門對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監督檢查的,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公司對所屬的單位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工作人員,在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集團商業秘密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章 附 則
.公司、分公司應根據本辦法及國家有關其他規定,制定內部控制制度、內部資本與財務管理實施細則。
.本辦法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本辦法經公司辦公會及水務集團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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