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團組織條例實施細則 三章團組織調協和團干部
十四條公司團委工作人員按定設置。團委專職干部至少按企業三十五歲以下青職工總數的千分之四配備,并按革命化、知識化、專業化的要求選配;廠團委辦公是廠青團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廠青團委員會通過廠團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
十五條團的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由團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
十六條團委正、副書記分別享受本單位下一級黨政正、副職領導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十七條團支部書記每月至少應有三天專門從事團的工作時間,由不能脫產,可由基層單位補貼三天標準工時,平時外出開會,由團委開據“工時補貼單”,團支部書記享受高于生產班長(或業務組長)的待遇。其補貼工時和待遇由團委根據支部書記完成工作情況來決定是否享受此待遇。
十八條團的經費來源。
(一)團員交納的團費留用部分。
(二)根據月日財政部、團中央“關于基層團組織通過業余勞動提取部分活動經費”的精神,自籌經費。
(三)按自治區團委[]號文件,企業單位團委可按三十五以下青工每人每四元,從企業財務部門初一次性劃撥出來,作為團組織活動經費。勞動服務公司,根據所屬從業青人數,按上述要求從勞動服務公司財務部門每一次性撥給所在單位團支部。
十九條團的活動經費一定要用于開展團的活動,要建立嚴格的經費管理制度,合理使用。
四章團的管理
二十條團員由所在團支部直接管理,團支部應建立《團員花名冊》、《青花名冊》的訂記制度,團員的發展、登記、注冊、考核、統計、獎懲和辦理離團、退團手續等是團員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對自費出國探親、留學或出國定居的團員,應根據不同情況,辦理“保留團籍”的退團手續。
二十一條基層團支部的活動,支委會每月不少于一次,組織生活每月不少于二次,團課每季至少一次,民主生活會每半至少一次,每兩對團員進行一次民主評議。
二十二條公司團委授予的“先進團支部”、“優秀青班組”等,相當于公司級先進集體,公司團委授予的“優秀團干部”、“優秀團員”、“優秀青”等,相當于公司級“先進生產(工作)者”,享受同等待遇。
五章黨政對團的領導和支持
二十三條各級團組織應定期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請示、匯報工作,提請黨組織至少每兩次討論研究青團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邀請同級黨組織負責人參加大型青活動,并給予必要的指導。
二十四條各級團組織應經常向黨組織推薦優秀團干部、優秀青作為選撥或提撥干部的對象。
二十五條各級青團組織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領導,主動爭取行政領導經常關心和支持青團工作,以充分發揮團組織在生產經營中的積極作用。
二十六條各級青團組織在開展工作中,要主動地與黨政有關部門取得聯系,爭取各方支持,黨政部門也應尊重團組織的工作職權和正確意見,支持團組織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在團干部的配備、培訓、轉業安置,團的活動時間、活動經費、活動場地、交通工具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證。
六章附則
二十七條本細則適用于公司屬各單位。
二十八條本細則修改、解釋權屬公司團委。
二十九條本細則已經公司黨委批準,從XX月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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