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章 落聘人員安置
三十八條 因編制、職數、能力、表現等原因未被聘用的人員為落聘人員。首次實施聘用制的落聘人員,要堅持以內部消化為主的原則,給予妥善安置。以后逐步理順到國家和省規定的“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安置原則上來。
三十九條 落聘人員除在本單位、本系統內安置外,也可自行聯系新的用人單位。落聘期間的待遇由聘用單位確定,但不低于省規定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四十條 因患病或工傷等原因不能參加競聘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十一條 落聘期間,單位要組織落聘人員參加轉崗培訓,幫助他們提高素質和能力,為重新上崗創造條件。
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實施后的新進人員,
嚴格按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落聘后自行聯系新的用人單位或進入人才勞動力市場自主擇業。
四十三條
首次實施聘用制,截止到~底,男滿周歲(月日以前出生)、女干部滿周歲(月日以前出生)、女工人滿周歲(月日以前出生),且連續工齡滿XX以上,本人自愿,單位同意,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可辦理提前離崗退養,待達到法定退休齡時,再辦理正式退休手續。離崗退養期間,享受現行檔案工資待遇和各種社會保險待遇,不再享受工資結構以外的各種福利待遇。遇國家或省出臺新的調資政策時,按在崗人員政策調整檔案工資。
八章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四十四條 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后,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內容。單位法人變更后,原合同仍有效,由新的單位法人繼續履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意見未達成一致的,除法律法規或本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外,原合同繼續有效。
四十五條 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聘用合同即行終止。聘用合同期滿后,經雙方同意,可續訂聘用合同。
聘用單位被撤銷,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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