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直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實施細則五十七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根據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限,每滿一,發給相當本人一個月工資總額的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的,按一計算。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由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受聘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聘用單位解除合同的。
五十八條 聘用單位被撤銷的,聘用單位應在被撤銷之前,按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總額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的,按一計算。
五十九條 受聘人員在本單位的工作限以連續在該單位聘用的時間計算。
十章 聘后管理
六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受聘人員的聘后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六十一條 受聘人員考核分為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獎懲、晉升、增資的依據。度考核以履行崗位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情況為基本依據,同時從德、能、勤、績等幾個方面進行全面考核?己私Y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聘期考核以履行聘用合同情況為基本依據,綜合考核聘期內表現情況和履行合同情況,考核結果做為續聘的依據。
六十二條 考核的一般程序是,個人總結述職、群眾測評、主管領導評鑒、單位領導班子研究確定、公示考核結果。
六十三條 度考核不合格的,說服教育,限期改正。連續兩考核不合格的,調整工作崗位或管理人員酌情降低工資待遇,專業技術人員予以低聘。不服從組織安排或調整工作后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辭退。
六十四條 聘期考核一般在聘期結束前一個月內進行,聘期考核優秀的優先續聘,不合格的不再續聘。
六十五條 建立和完善聘用合同鑒證制度。人事部門負責聘用合同的審核鑒證。事業單位與職工簽訂聘用合同后(包括續訂和變更聘用合同),應在一個月內到縣人事部門辦理審核鑒證手續。
六十六條 縣成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建立人事爭議調解組織。
六十七條 事業單位與職工在聘用過程中發生爭議,首先在單位內部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二次調解,并做出調解結論。對調解結論仍有異議的,可在日內向縣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十一章 附則
六十八條 本細則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六十九條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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