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直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實施細則三十條 受聘人員的工資,根據國家和省的工資政策、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及所在崗位確定。經費主要靠財政撥款的,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對工資中活的部分搞活內部分配;差額補貼的,隨著補貼比例的逐步減少,經批準逐漸加大內部分配自主權;經費完全自理的,允許自主決定內部分配。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可試行績效工資、協議工資、工資總額包干、工資總額與綜合效益掛鉤、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以及薪制等分配辦法,受聘人員的原工資作為檔案工資保留。
三十一條 受聘人員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女工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享受各種社會保險待遇。
三十二條 聘用單位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為受聘人員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女工生育等社會保險,并承擔應當支付的相關費用。
三十三條 受聘人員在聘用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工時、公休假、女職工保護、因工傷殘和死亡、非因工負傷和患病等福利待遇,解聘、辭退或辭職后,待遇取消。
三十四條 受聘人員在聘用期間,享有國家規定的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按單位安排參加培訓和學習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均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十五條 受聘人員可以參加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招考,也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被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
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員的原身份記入個人檔案。遇到流動、退休或其它特殊需要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仍可按原身份辦理。
三十七條 受聘人員原系工人身份,被聘到管理崗位或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以上(含),并在受聘崗位上達到法定退休齡的,根據本人意愿,可以按照現任崗位的職務辦理退休,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辦理退休。
七章 落聘人員安置
三十八條 因編制、職數、能力、表現等原因未被聘用的人
員為落聘人員。首次實施聘用制的落聘人員,要堅持以內部消化為主的原則,給予妥善安置。以后逐步理順到國家和省規定的“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安置原則上來。
三十九條 落聘人員除在本單位、本系統內安置外,也可自行聯系新的用人單位。落聘期間的待遇由聘用單位確定,但不低于省規定的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四十條 因患病或工傷等原因不能參加競聘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十一條 落聘期間,單位要組織落聘人員參加轉崗培訓,幫助他們提高素質和能力,為重新上崗創造條件。
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實施后的新進人員,嚴格按合同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落聘后自行聯系新的用人單位或進入人才勞動力市場自主擇業。
四十三條
首次實施聘用制,截止到XX底,男滿周歲(月日以前出生)、女干部滿周歲(月日以前出生)、女工人滿周歲(月日以前出生),且連續工齡滿以上,本人自愿,單位同意,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可辦理提前離崗退養,待達到法定退休齡時,再辦理正式退休手續。離崗退養期間,享受現行檔案工資待遇和各種社會保險待遇,不再享受工資結構以外的各種福利待遇。遇國家或省出臺新的調資政策時,按在崗人員政策調整檔案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