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直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實施細則領導班子測評,參加測評的班子成員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領導班子成員少于三人的,不再分層次測評,全員測評占總分數的%。全員測評參加測評的人數不得少于本單位總人數的%。
(六)領導小組集體研究確定擬聘人選。
(七)公示。中層以上管理崗位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公示時間不少于天,其它崗位公示時間不少于天。
(八)公示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調查核實可以排除的,履行聘用手續。
每五章簽訂聘用合同
十九條 簽訂聘用合同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體現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二十條 聘用合同文本要統一使用省人事廳印制的《河北省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以下簡稱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單位和個人各執一份,存入個人檔案一份。
二十一條 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與受聘人員當面簽訂。
二十二條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時,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保證金或其它財物。
二十三條 聘用合同分有固定期限、以到法定退休齡為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三種。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受聘人員達到法定退休齡的限。
在本單位工作時間較短或新招用的人員,一般簽訂-期限的聘用合同。在本單位工作滿或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且距法定退休齡不足的人員,以及少數業務骨干(引進的高層次、急需等特殊人才),如本人有要求,可簽訂到法定退休齡的聘用合同。流動崗位人員可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聘用合同。
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原合同制職工,此次競聘未被聘用的,仍繼續執行原合同,合同到期后,不再續訂;經競聘被單位聘用的,可按本細則重新簽訂聘用合同,期限與此次受聘的同等條件非合同制人員相一致。
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聘用新職工,可以規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確需延長的,最多不超過6個月。首次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可以延長至個月。
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轉業軍官、復員退伍軍人、根據需要引進高層次和急需人才,不再約定試用期。
二十六條 下列聘用合同無效: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聘用合同;
(二)違反國家利益和公利益的聘用合同;
(三)采取欺騙、脅迫等手段簽訂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無效,須由政府人事部門確認。
二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在冊不在崗職工,屬身體健康方面原因的,經本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醫務傷殘鑒定委員會認定后,可以緩簽聘用合同;屬其它特殊原因的,經有關部門出具證明,單位實施聘用制領導小組同意后,可以緩簽聘用合同。
二十八條 原固定制職工不愿與單位繼續簽訂聘用合同,本人提出辭職的,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人調發[]號)辦理。符合辭退條件的,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號)辦理。愿意調出的,經組織、人事部門批準,按原身份辦理調動手續。
六章 受聘人員待遇
二十九條 確定受聘人員的待遇要貫徹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和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