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查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六)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給予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限期改正;情節較重的,給予留黨查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限期改正;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對照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以及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一)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
(二)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人員。
十七條 政府辦公室要對各科室宣傳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的~氣氛,加強~引導和~監督。
五章 附則
十八條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政府辦公室領導班子成員、各科室和各班組。
十九條 本實施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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