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黨風廉政責任制的實施辦法(三)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
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選拔任用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四)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查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五)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查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六)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給予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限期改正;情節較重的,給予留黨查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限期改正;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對照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條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以及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一)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
(二)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人員。
十七條政府辦公室要對各科室宣傳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的輿論氣氛,加強輿論引導和輿論監督。
五章附則
十八條本實施意見適用于政府辦公室領導班子成員、各科室和各班組。
十九條本實施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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