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條 因私出境。因私出境的在職職工,不得超過假期日(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十三條 病假。職工因患病或受傷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或休養的,經定點醫療機構醫師診斷,按出具的病假書請病假。
十四條 事假。職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時間處理的,視情況給一定時間的事假。全事假不得超過天。當未休假的應先請休假,再請事假。
十五條 出差。職工因公出差,除因病或遇意外災害,或確因工作需要需請假或延長時間外,不得無故延長出差時間,否則按曠工處理。
三章 請休假(出差)程序
十六條 職工因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病假、事假、出差等原因無法上班,應事先按規定程序辦理請休假(出差)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辦理的,應在事后三天內及時補辦。
十七條 職工請休假(出差)基本程序:
(一)本人填寫《請休假(出差)審批單》;
(二)按干部(職工)管理權限,報經主管領導審批;
(三)經批準的《請休假(出差)審批單》由人事勞資處備案,職工所在部門歸檔;
(四)職工所在部門按月填寫《考勤匯總表》,報人事勞資處備案。
十八條 職工請休假(出差)審批權限:
(一)職工休假、請探親假應經本部門、人事勞資處、主管領導逐級審批。
(二)婚假、產假須由部門領導簽署意見,經所計生委審批。
(三)喪假由職工所在部門審批。
(四)職工請病假,應持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證明,部門職工由本部門審批;部門負責人由主管領導審批。
(五)職工請事假,部門職工天以下由部門自行審批,天以上經人事勞資處同意后,報所領導審批;部門負責人天及以下報主管領導審批,天以上報所長審批。
(六)職工出差,部門職工由部門自行審批,部門負責人由主管領導審批。
十九條 職工請休假(出差)期滿后,必須按時返回工作崗位上班,并及時按原來報批程序辦理銷假(差)手續,否則按曠工計算。
四章 考勤及結果適用
二十條 考勤包括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內容,各部門應在每月日前匯總,公布考勤結果和原因,并將結果報送人事勞資處。
二十一條 考勤結果將作為職工度考核、獎懲、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依據之一。
二十二條 職工請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休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期間的崗位薪金不予發放,基本工資和績效薪金照發。
(二)探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
本人月標準工資(職務或技術等級工資加津貼)%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單位負擔;閱始俸吐烦碳倨陂g的往返路費,全部由職工自理。
二十三條 職工請病假、事假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
(二)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3個月起,工作滿XX的,基本工資照發;工作不滿XX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
(三)病假超過個月的,從個月起,工作不滿XX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工作滿XX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
(四)獲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xx各部門授予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仍保持榮譽的,不受上述(二)、(三)項限制,病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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