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請休假(出差)管理辦法(三)病假超過個月的,從個月起,工作不滿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工作滿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
(四)獲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仍保持榮譽的,不受上述(二)、(三)項限制,病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
(五)事假可以休假時間抵扣,超過休假時間的,每超過天,扣發本人當月天的平均基本工資(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資=本人月基本工資總額÷.天)。
(六)職工病事假期間的崗位薪金不予發放,病假超過個月或事假超過天的,按超出時間扣發績效薪金。
二十四條職工曠工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職工曠工,按工作日扣發基本工資,并視情況扣發崗位薪金和績效薪金。
(二)一內連續曠工天或累計曠工天以內的,扣發個月崗位薪金和個月績效薪金。
(三)一內連續曠工天或累計曠工天的,扣發個月崗位薪金和個月績效薪金,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甲等);一內連續曠工天或累計曠工天的,扣發個月崗位薪金和個月績效薪金,度考核不定等次;一內連續曠工天以上或累計曠工天以上的,扣發個月崗位薪金和全績效薪金,度考核不合格。
(四)一內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天的,或者一內累計超過天的,不發崗位薪金和績效薪金,并給予辭退處理。
二十五條職工遲到、早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天內遲到或早退小時以上不超過小時的,按事假半天處理。一天內遲到或早退小時以上不超過小時的,按曠工半天處理。遲到早退時間可作為事假、曠工累計。
二十六條各部門確定名職工為考勤員,報人事勞資處備案。各部門考勤員和負責人對上報的考勤結果負責,考勤責任納入日常督查和度考核。
二十七條職工考勤符合要求,每月考核合格,可按規定兌現全部工資待遇。
五章附則
二十八條各種假期如國家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二十九條本規定由所人事勞資處負責解釋。
三十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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