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二)其他經公司決定之休假日;
二條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一)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積計以天為限;
(二)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應具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積計以天為限;住院者,以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
(三)婚假(均包括節假日):
.員工結婚可請婚假天;
.子女結婚可請假天。
(四)產假(均包括節假日)
.員工生育可請假天,晚婚產假加天,辦獨生子女手續再加天;
.配偶分娩可休假天。
(五)喪假(包括節假日):
.祖父母、父母配偶及子女喪亡可請喪假天;
.兄弟姊妹及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天;
.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天。
(六)公假: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之調訓,期間不滿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此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七)特別假:依其服務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三條前條各款假期內之薪金照常支給。
四條二條各條款假期之核準權限如下:
(一)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天內由主管核準,天以上由經理(主任)核準;
(二)主管級人員,假期天內由經理核準,天以上由總監或副總經理核準;
(三)經理級人員由總監以上主管核準。
五條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為限。其假期延至次時應合并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過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六條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計扣薪金,內事假積計超過天者免職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用未清事假之假期抵銷,事假不敷抵銷時按日計扣薪金;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準者不在此限。
七條特準病假以半為限,其假期延至次時應合并計算。特準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八條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時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外,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九條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十條本公司員工曠工在日以內按日計扣薪金。
十一條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十二條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并在請假單內注明。
十三條計算全可請假日數,均自每月日起到月日止,中途停職者,比例遞減。特準病假延至次銷假者,其次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十四條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并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