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八、服務
一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公告。
二條本公司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之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于事前述明核辦。
三條本公司員工應尊重公司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四條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之事業或兼任公司以外之職務,但經董事長核準者不在此限。
五條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并保守業務上之一切機密。
六條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拖延。
七條本公司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八條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有驕傲滿足以損害本公司名譽之行為。
九條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濟,不得妄生意見、吵鬧、斗毆、播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之事情。
十條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訂之。
十一條本公司員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加班管理辦法另訂之。
九、交接手續
一條本公司員工交接分為:
(一)主管人員交接;
(二)管理人員交接
二條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之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之人員。
三條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單位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之財務及事務。
四條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之財物事務;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五條一級單位主管主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六條本公司員工之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出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七條所有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上述三條規定之事項移交完畢。
八條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日將上述四條規定之事項移交完畢。
九條所有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十條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如有特別原因,經核準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十一條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于十天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請假休假管理規定
一條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得預先公布),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節假日:
.元旦;
.春節;
.婦女節(限女性);
.勞動節;
.國慶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