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八條本公司員工之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告知被保人在規定限期內換保,在換職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后才準許復職。
九條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后個月內如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通知保證人,解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
五、職務行免
一條各級主管職務的委派分為實授、代理二種。
二條職務的任免除依章程由董事會核定外,各單位主管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任免。
三條職務任免經核定后由人事部填發人事任(免)令。
四條職務委派經核定后按新職務加薪,其數額另行決定。
六、遷調
一條本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借故推諉,均以抗命論處。
二條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之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異動單呈核派調。
三條奉調員工接到調遷通知后,單位主管人員應于日內,其他人員應于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前項奉調員工由于所管事件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內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日為限。
四條奉調員工可比照出差旅費支給辦法報支旅費。其隨往的直系眷屬得憑乘車證明實支交通費,但以五口為限。搬運家具之運費,可依檢附單據及單位主管證明報支。
五條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在準延期內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六條調遷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暫代理。
七、解職
一條本公司員工之解職分為“當然解職”、“退休”、“辭職”、“停職”、“資遣”及免職或解雇六種。
二條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得依本章十六之規定給撫恤金。
三條本公司員工退休給予退休金,其辦法另定。
四條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于請辭日三十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準,在未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五條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一)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為必要停職者;
(二)因病延長之假期超過個月者;
(三)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六條命令停職。遇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因換保停職者,自停職日起天內未辦妥換保手續者,予以免職或解雇;
(二)因病被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復職者即被資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被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的被免職或解雇,但經偵查撤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后,可予復職。
七條本公司員工于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金,其服務限以中斷計。
八條本公司因實際業務需要或資遣有關員工,其辦法另定。
九條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解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準后才能離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