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工作實施辦法黨政機關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工作實施辦法
一章總則
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黨政機關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制度,推進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文秘資源網制定本辦法。
二條競爭上崗是黨政機關中層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中層干部是指鄉鎮和縣直單位內設機構的股級干部。本辦法主要適用于選拔縣委、縣政府工作部門的中層干部,縣人大、政協辦事機構的中層干部,縣法院、檢察院的中層干部,鄉鎮黨委、政府的中層干部。選拔任用中層干部,應大力推行競爭上崗。是否實行競爭上崗,由本單位黨委(黨組)決定。
三條通過競爭上崗選拔黨政機關中層干部,一般在本機關內部實施,也可根據需要允許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
四條競爭上崗工作必須堅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堅持個人意愿與組織安排相結合。
五條競爭上崗必須在核定的編制和股級干部職數限額內進行。
六條競爭上崗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實施方案;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筆試、面試;
(四)民主測評、組織考察;
(五)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六)辦理任職手續。
筆試、面試與民主測評的操作順序,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七條競爭上崗工作在本單位黨委(黨組)領導下,由本單位干部(人事)部門組織實施。
二章制定方案、報名與資格審查
八條競爭上崗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內容包括指導原則、競爭職位、任職條件、選拔范圍、方法程序(含遴選方式)、時間安排、組織領導和紀律要求等。實施方案應當征求干部群眾的意見,由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九條實施方案確定后,應當將主要內容在本機關及所屬有關單位公布。
十條參加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競爭職位的要求。
十一條報名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自愿填報競爭職位,可只報一個志愿,也可兼報其他志愿。報名時應填寫是否服從組織安排。在報名過程中,應當允許報名人員查詢各職位報名情況,報名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調整所報職位。僅有個別人報名,形不成有效競爭的職位,可不列入本次競爭上崗的范圍,允許報考該職位人員改報其他職位。
十二條單位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并公布結果。
三章筆試與面試
十三條競爭上崗應當進行筆試、面試并量化計分。筆試、面試可依據《黨政領導干部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考試大綱》,結合單位實際和內設機構業務特點命題。筆試、面試結束后應將成績通知本人。
十四條筆試主要測試競爭者履行競爭職位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知識以及調研綜合、辦文辦事、文字表達等能力。筆試一般由本單位組織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