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工作實施辦法四章 民主測評與組織考察
十七條 對競爭上崗人員應當進行民主測評并量化計分。民主測評結果應當通知本人。
十八條 民主測評主要對競爭者的德才表現及其對競爭職位的適應程度進行評價,黨政機關一般在機關全體工作人員中進行,單位規模較大、競爭者所在內設機構人員較多的,可在該內設機構中進行。參加民主測評的人數必須達到應參加人數的%以上。
十九條 民主測評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等項,每項可細分為若干要素,每個要素劃分為若干檔次,每檔確定相應的分值,由參加測評人員無記名填寫評價分數,最后匯總計算每位競爭者的平均分數。
二十條 考察對象一般通過綜合遴選的方式擇優確定,即競爭者參加筆試、面試、民主測評各個環節的競爭,依據總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擇優確定考察對象并公布名單以及最低入圍分數。筆試、面試成績可按照%計入總分,民主測評結果可按照%計入總分。單位黨委(黨組)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計分辦法。
參加競爭的人數較多時,可通過逐輪遴選的方式擇優確定考察對象。采用逐輪遴選方式,應當公布每輪遴選入圍者的名單以及最低入圍分數。民主測評在筆試、面試之后的,可與組織考察結合進行。確定考察對象時,可適當考慮競爭者的資歷、學歷(學位)及近來度考核情況等因素。
二十一條 對民主測評分數過低的人員,可不列為考察對象。民主測評在筆試、面試之前的,對民主測評分數過低的人員,可取消其參加筆試、面試的資格。
二十二條 列入考察對象的人選數,應當多于競爭職位數。
二十三條 考察工作由本單位組織進行?疾煲獔猿值虏偶鎮湓瓌t,考察內容包括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及其政治業務素質與競爭職位的適應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
五章 任 職
二十四條 黨委(黨組)根據競爭者筆試、面試、民主測評的結果和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任人選。決定人選擬任職位,應當尊重本人所報志愿。必要時,在聽取本人意見的基礎上,可由組織統一調劑。對沒有合適人選的職位,黨委(黨組)可決定暫時空缺。
二十五條 對擬任人選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一般為-天。
六章 紀律與監督
二十六條 競爭上崗必須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本辦法,并遵守下列紀律:
(一)要確保競爭上崗的公開、公平、公正,不準事先內定人選;
(二)要嚴格執行競爭上崗實施方案,不準在實施過程中隨
意更改;
(三)有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準泄露考試試題、考察情況、黨委(黨組)討論情況等;
(四)面試小組成員要客觀公正,不準打人情分;
(五)參加考察的人員要公道正派,不準隱瞞或者歪曲事實~;
(六)參加競爭的人員要正確對待競爭,不準弄虛作假,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對競爭上崗工作中的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可宣布競爭上崗結果無效,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十七條 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必須接受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局以及縣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接受本單位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接受干部、群眾的監督。干部、群眾對競爭上崗工作中的違紀行為,有權向黨組織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檢舉、申訴。受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調查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