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工作實施辦法(三)有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準泄露考試試題、考察情況、黨委(黨組)討論情況等;
(四)面試小組成員要客觀公正,不準打人情分;
(五)參加考察的人員要公道正派,不準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六)參加競爭的人員要正確對待競爭,不準弄虛作假,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對競爭上崗工作中的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可宣布競爭上崗結果無效,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十七條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必須接受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局以及縣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接受本單位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接受干部、群眾的監督。干部、群眾對競爭上崗工作中的違紀行為,有權向黨組織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檢舉、申訴。受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七章附則
二十八條工會、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機關以及黨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實施競爭上崗,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解釋。
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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