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供電局合同管理辦法二十九條合同專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門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四章合同的履行
三十條合同履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合同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生效后,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三十一條對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審批制度和程序由財務部門另行制定。
三十二條合同承辦部門必須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履行情況報表》(以下簡稱《合同履行情況報表》見附件)。
承辦部門在合同履行完畢后的一周內及時填寫《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履行完畢報表》(以下簡稱《合同履行完畢報表》見附件)送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如合同無法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完畢,承辦部門應在合同期滿天以前填寫《合同履行情況報表》送合同管理部門,列明合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完畢的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
合同標的金額超過萬元(含本數)的重大合同,承辦部門應在每季度的一個工作周內填寫《合同履行情況報表》送合同管理部門,說明合同履行情況。
三十三條合同管理部門將根據承辦部門提交的《合同履行情況報表》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控,并在每半度的一個月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必要的清查,并將清查結果和處理建議報局主要負責人。
三十四條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現遺漏問題,承辦部門應與合同管理部門聯系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主動與對方協商,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三十五條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內容變更,需填寫《平遠縣供電局變更申請表》(見附件),報合同管理部門、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三十六條合同變更、解除的程序與合同審查、審批與簽署的程序相同。
六章&n
bsp;合同糾紛處理
三十七條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告合同管理部門,并應收集相關證據。
三十八條合同糾紛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處理,合同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三十九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應首先采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簽訂書面協議。
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四十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或判決書的,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合同管理部門并經局領導同意,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