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領導審批權限為:
(一)標的額為人民幣萬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局分管領導審批。
(二)標的額為人民幣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三)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二十二條 如擬定合同屬于涉及生產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維修項目的工程合同,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合同書,該合同依照局安全監督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三條 對外提供擔保、借貸、重大資產處分、企業兼并、企業分立、超過批準的預算范圍的合同或長期影響局經營的其他重大合同,應在通過局合同審查部門審查,并經其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憑《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報批表》(見附件,以下簡稱《合同報批表》)報梅州供電局審批。
二節 合同的簽署與授權
二十四條 所有合同通過審批后,由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文本連同有關部門簽署同意的《合同審批表》,送合同簽署人簽署。
二十五條 合同簽署權限劃分與授權:
(一)標的額為人民幣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合同,可授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
(二)標的額為人民幣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權由分公司分管領導簽署。
(三)標的額為人民幣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簽署。
(四)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電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簽署。
二十六條 被授權的合同簽署人必須辦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見附件)。
二十七條 局的職能部門和下屬單位不得以部門、下屬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二十八條 局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
合同簽署后,憑《合同審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門加蓋局合同專用章。符合本辦法二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合同還應附《合同報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門加蓋局合同專用章。
二十九條 合同專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門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四章 合同的履行
三十條 合同履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合同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生效后,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三十一條 對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審批制度和程序由財務部門另行制定。
三十二條 合同承辦部門必須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履行情況報表》(以下簡稱《合同履行情況報表》見附件)。
承辦部門在合同履行完畢后的一周內及時填寫《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履行完畢報表》(以下簡稱《合同履行完畢報表》見附件)送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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