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監局目標管理實施細則;
十六條減分
(一)未完成目標項目的,有核定的該項目標基本分為基數,完成量%以上,按完成目標的實績計分;完成量%以下,該項目標計分。
(二)未完成專項目標、督辦目標的單位和處(室、隊),由省局目標管理督查辦公室按設定分值減分。
(三)在目標管理督查工作中弄虛作假的扣分。
(四)在完成目標任務和督辦工作中,強調單位和處(室、隊)或局部利益,不服從全局,相互推諉,影響目標任務完成的扣分。
(五)對其它特殊情況需要扣分的由省局目標管理督查辦公室提出建議并省局黨組審定。
六章目標調整
十七條出現下列情況,經省局目標管理督查辦公室確認報請省局黨組審定,允許調整目標:
(一)省政府目標管理督查辦公室調整的目標項目;
(二)局黨組批準調整的目標項目;
(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目標任務完成的目標項目。
十八條需調整目標應在當月日前書面報送省局目標管理督查辦公室,陳述調整目標原因,過期不予認可。經批準調整的目標項目完成的只得基本分。
七章獎勵和處罰
十九條獎懲方式。獎勵實行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對完成目標任務出色的,給予通報表彰;對完成目標任務較差的,給予通報批評。
二十條目標考核得分在省局機關處(室、隊)前名、市州局前名、直屬單位前名,并全面完成省局下達的主要工作目標的,視為系統目標管理先進單位,由省局進行通報表彰和獎勵。
二十一條目標管理獎金的計發。省局機關各處室按省政府相關規定執行,未納入省政府計發范圍的單位由省局進行適當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八章附則
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目標管理督查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十三條本細則從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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