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考試工作人員教學事故的認定及處理
、主考或監考教師擅自不到崗(嚴重教學事故);
、主考或監考教師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
、主考或監考教師未認真清理考場,致使開考后,仍有學生的書包、復習資料、手機、bp機、電子記事本、電子辭典等留在座位上;
、主考教師在考試開始時仍未到場或監考教師遲到十分鐘以上(嚴重教學事故);
、教師擅自更改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
、暗示考試重點、劃定考試范圍;
、在考場不制止考生作弊行為;
、在監考過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如交談、看書、看報、批作業等;
、在監考過程中,教師打手機、或接聽手機、或手機(傳呼機)發出聲響;
、閱卷評分不認真并經復核認定負有責任;
、未安排主考或監考教師(嚴重教學事故);
、以各種方式透露考題(嚴重教學事故);
、庇護考試作弊(嚴重教學事故);
、閱卷時給人情分(嚴重教學事故);
、因未及時登錄成績而影響學籍管理工作;
、因未及時報送成績單而影響學籍管理工作;
、隨意更改學生成績;
、其他認定為考務違規的行為。
出現教學事故后,有關院(系)要填寫《教學事故登記表》。教學事故要向全校通報,并納入院(系)本科教學工作狀態評價的內容。對尚不構成教學事故的違紀現象,有關院(系)和主管部門對責任人應給予批評,幫助及時糾正。對發生嚴重教學事故或一學期發生兩次以上一般教學事故的責任人,由所在院(系)予以行政處分。對于造成嚴重后果或屢次出現嚴重教學事故的責任人,可停止其教學工作一直至調離教學崗位。
基礎科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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