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過程中,主、監考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提示或暗示學生答題,當學生問及考卷內容時,除字跡不清可作說明外,主考教師不得再作任何解釋。
、監考教師發現有違紀動機者應提出警告,并令其改正。對不改正者以及考試作弊者應沒收試卷,并填寫在《監考記錄》中,然后令其退場。認定學生考試違紀或作弊時,要收取和提供翔實的證據。
、對于考試結束前分鐘內完成答卷的學生,要把試卷扣在桌面上,端坐于座位,由主監考教師到座位上收卷,學生要一直等到考試結束教師清點完試卷后方能離開考場。
、考試結束后,監考教師要同認真收繳和清點考卷。監考教師要填寫齊全《監考記錄》中各項內容,經簽字后交任課院(部)教學秘書。如有學生違紀或作弊的情況,監考教師在考試后同報告給學生所在院(系)和教務科。
四、閱卷評分教師職責
、必須用紅筆判卷。每道題必須在題前給出得分數,并在扣分處予以標記。分數更改處必須簽名。必須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杜絕人情分和錯判、漏判,拒絕任何人擅自查卷。
、公課、基礎課、專業基礎課應組成評卷組,每人評l~題,復評后記入總成績。所有題目分數及總成績的批閱欄后,必須有閱卷教師的簽字。對于一些小科目的考試,經部里批準后,教研室可自行決定批閱辦法。
、授課教師按照學生成績記載的有關規定填報成績單并輸入成績管理系統,經審核后提交。閱卷過程中的原始成績單(一般包括平時成績、期中考試成績、實驗成績、期末考試成績等),留存于教研室備查。
、授課教師將考試成績輸入學生成績管理系統后,要打印學生成績單一式兩份,于課程考試后的三日內報送辦公室。報送的每成績單上必須有授課教師審核后的簽字。
、提交的學生成績單不得涂改。如發現有誤,必須到教務科辦理有關審批復核手續。
、授課教師對試卷和學生答題情況進行試卷分析,并將結果報送辦公室。
、考試結束后,授課教師要進行學生試卷分析、總結。
四、成績記載
、考試課程成績以百分制評分和記載,分及分以上為合格?疾檎n程成績以“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方式評分和記載,也可以百分制評分和記載,分及分以上為合格。只有取得合格成績的課程,才可獲得相應的學分。
、評分記載方式
五級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分以上(含分)分以上
(含分)分以上
(含分)分以上
(含分)分以下
、一門課程在同一學期內無論由幾位教師講授,考核只能評定一個綜合成績;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講授,而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時,則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考試或考查的成績按累加式記載,即由期末、平時兩部分成績累加得出。平時學習成績主要結合學生出勤、實驗、課外作業、以及平時測驗等成績綜合評定。
、因未完成教學環節而取消考試資格者和因無故缺課而不準參加考試者,本門課程成績均以“”分記載。
、凡曠考、嚴重違紀被清出考場以及作弊的學生,該門課程成績均以“ ”分記載,并分別注明“曠考”、“違紀”、“作弊”字樣。
、重修成績的評定,仍按累加方式記載,成績單需要標清“重修”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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