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條 員工職位升遷后,其工資福利待遇應進行相應調整,特殊情況報總經理批準后可保持不變。
七章 崗位調換
二十一條 為了做到人盡其才,公司允許員工在公司崗位間調動。
二十二條 員工主動提出崗位調換時,可向人力資源部遞交調動申請書,經新舊崗位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正式行文任免事項,當事人辦理交接手續。
二十三條 公司提出人事調動命令時,征求員工個人和新舊崗位部門負責人意見后,人力資源部正式行文調動,當事人辦理交接手續。
二十四條 所有崗位變動,其部門負責人均須對員工原崗位的工作進行考核、鑒定,并交人力資源部存檔。
八章 試用及正式聘用
二十五條 公司所有員工均應實行試用制,須簽訂試用勞動合同或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新員工試用期一般不超過個月,需延長試用期的必須報總經理審批,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個月。
二十六條 試用員工部門負責人對其試用期工作績效進行考核,提出提前結束、按原定期限、延期、解聘等意見,并填寫試用考核單,送人力資源部審核。
二十七條 員工由試用轉入正式聘用,須簽定正式勞動合同或由人力資源部發出通知。
二十八條 根據員工崗位、職務等原因,可協商決定員工的聘用限,一般分別為、、。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XX的,如員工提出,可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十九條 員工和公司根據公司有關規定,確定員工在試用、正式期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九章 解 聘
三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對有關員工解聘:
、受聘人因本業務、技術水平等原因,經考核不能勝任崗位要求;
、受聘人在規定的一段時間內不能完成崗位任務;
、因違反國家和公司法律規章制度;
、因公司部門工作變化,部門提出撤崗;
&nbs
p; 、公司因經營業務和經營范圍調整、變化;
、受聘人因脫產進修、長期外借,難以履行崗位責任;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達十五天;
、因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崗位要求;
、受聘人因勞動合同趨于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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