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發生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定的;
(五)參加崗位業務考試,成績不合格的。
三十條 專管戶有下列情況的,調離管理員工作崗位:
(一)管理責任不落實,不具體了解管戶的真實情況,管戶中發生偷稅額在萬元以上的重大偷稅行為或者少繳稅款萬元以上,或者虛開xxxx或者其他用于抵扣的發票,金額在萬元以上的情況,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采用相同違法手段延續時間超過的(以上情況由稅收管理員在日常管理中自行發現案源線索,并移送稽查部門查出的除外);
(二)管片中存在漏征漏管戶,占其總管戶的%以上的;
(三)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
(四)幫助企業弄虛作假偷逃稅款的;
(五)未按規定為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造成納稅人損失的;
(六)崗位業務考試不及格,經補考仍未通過的;
(七)因各種原因失去執法資格的;
(八)征管工作嚴
重失誤或者違反廉政建設規定,給國稅形象造成嚴重損害的。
六章 附 則
三十一條 本制度實施前的操作方法或者操作慣例與本制度不符的,適用于本制度。<
上一[][]下一 p>三十二條 本制度中的“以上”、“以下”、“日內”,均含本數。
三十三條 本制度從二○○四十月一日起實行。
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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