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章 公文審批
三十五、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單位報送縣財政局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xx省財政廳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除局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機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局領導個人報送公文。除上級有關領導批示等特殊情況外,不受理越級報送的公文。所有外來公文由局辦公適報局長審批后,再按局領導分工轉呈批辦。收到外單位征求意見的公文,先由局辦公適送局長閱簽后,再送承辦單位辦理,由承辦單位按要求反饋意見。
三十六、制發公文應嚴格執行《xx省財政廳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堅持精簡、高效、準確、安全的原則。要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以縣財政局名義發文,必須先經股室負責人審核、辦公室核稿,一般公文由分管局領導簽發。以縣財政局名義上報縣委、縣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的事關財政改革、重要財政政策或資金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項公文和局機關人事任免、獎懲等事項公文,須報局長或委托副局長審批。對于特急公文,分管局領導不在家時,應由局辦公室報告該局領導,委托其他局領導簽發。
三十七、各股室、局屬各單位報送局領導審簽的公文或需裁決的事項如有分歧意見時,主辦股室、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不應把未經認真研究、協商的問題上交局領導,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股室、單位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由分
管局領導協調裁定,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報局長協調裁定。
八章 公務活動制度
三十八、為保證局領導集中精力研究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局辦公室統一組織安排的會議、活動外,局領導一般不出席各鄉鎮、縣直單位召開的會議和舉辦的活動;除上級機關組織安排以外,局領導原則上不參加各鄉鎮、縣直單位舉行的頒獎、剪彩、慶典等活動。各股室、局屬各單位和各鄉鎮、縣直單位召開重要會議和舉辦其他重要活動,確需局領導參加,主辦單位應事前商局辦公室提出意見,報局長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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