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提請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后提出,報區長確定,會議文件由區長批印,會議審議的重大政策性問題,要備有綜合部門、政策咨詢部門的意見,要準備兩個以上的比較方案,供會議決策。一般情況下,會議中間不得插入沒有準備的議題,不審議不按辦文程序辦理的議題。凡區長、副區長職權范圍內應解決的問題,不提交會議討論。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文件和議題于會前送達與會同志。
十三、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需要召開全區性會議,應當提前天報送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會議,不得要求以區人民政府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的名義召開,原則上不邀請區長、副區長出席,不邀請各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全區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十四、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報送區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的規定。除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區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十五、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報送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區長審批。
十六、區人民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或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區長簽署。
十七、以區人民政府名義發文,經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后,由區長簽發。
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如有需要,可由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或核報區長簽發。
十八、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
十九、盡量減少區人民政府領導參加各種局部的表彰會、慶祝會、紀念會、茶話會和開工典禮、展覽剪彩、參觀慰問、迎送賓客和宴請陪餐等禮儀性活動。各部門邀請參加這類活動的通知、函件和請柬,一律送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請示辦公室主任統籌安排。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的,一般不公開發表。
二十、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真履行“一崗雙責”,做好自身及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二十一、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人民政府內
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區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必須事先經區人民政府同意。
二十二、副區長、辦公室主任離區外出,應事先報告區長,并把離區外出的時間、前往地點、聯系辦法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關事項通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區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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