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國稅局廉政預警制度 廉政預警的途徑和內容 六條 實施廉政預警通過以下途徑發現: (一)人民來信來訪反映的; (二)特邀監察員、行風監督員等反映的; (三)地方糾風辦、行風熱線等相關部門移送的; (四)其他發現情形。 七條 發生下列事件應實施預警: (一)單位或所屬人員有可能發生違法違紀以及重大違規行為或已經發生,需今后防范制止的; (二)單位或所屬人員出現了不良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三)國家各項法律法規、稅收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重大決策等貫徹執行中,易于出現重大偏差失誤或不廉違規行為; (四)即將或正在實施大型基礎建設、人事任免調整、大宗物品采購等重大涉及人、財、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