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勞動局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保證黨風廉政建設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結合局領導班子成員分工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局黨組對本局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局長對領導班子及其位成員和本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根據工作分工,分別由局長負責規劃財務科、勞動工資科、社保局的黨風廉政建設,并對其科以上干部的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副局長負責就業的黨風廉政建設,并對其科以上干部的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副局長負責辦公室、職業技能開發科、教研室(鑒定中心)、技工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并對其科以上干部的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副局長負責養老保險科、勞動監察科、勞動監察支隊的黨風廉政建設,并對其科以上干部的廉政情況
負直接領導責任;副局長負責醫療保險科、勞動仲裁科的黨風廉政建設,并對其科以上干部的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紀檢組長負責全局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
二、局黨組及其位成員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認真貫徹落實中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勞動保障的實際,制定和完善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措施并積極組織實施。把黨風廉政建設納入領導干部目標管理,與勞動保障業務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二)認真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鄧小平、江澤民同志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學習黨風廉政法規。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加強對黨員、干部的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
(三)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選拔對象應由群眾廣泛推薦,按照實績考核、黨組決定的程序進行,防止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風。
(四)平時發現不良苗頭,要及時指出,幫助其改正。要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
(五)加強對局機關各科室及所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工作的領導,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結合,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對落實黨風建設責任制不力的,分管領導應找其談話,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要求;對糾正不力的,要給予批評,令其限期改正。
三、職責及責任追究
(一)將處、科級領導干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每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認真對照檢查和總結。民主生活會情況報告和個人書面發言材料,按要求上報或由紀檢存檔。
(二)對執行責任制不認真或有違反本規定的,要根據所承擔的責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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