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 為使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本規則。
二條 縣政府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的指示、決定,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陽光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務政府。
三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條 縣政府各部門要嚴格依照法定權限、程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強化政府責任,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二章 組成人員和工作部門職責
五條 縣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縣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
六條 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工作。副縣長、縣長助理協助縣長工作。常務副縣長協助縣長主持縣政府日常工作?h長不在本縣期間,受縣長委托由常務副縣長主持縣政府的全面工作。
七條 縣長主持召開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條 副縣長、縣長助理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條 縣政府工作部門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個人分工負責制,行政首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十條 縣政府工作部門受縣政府的統一領導,根據法律、法規和縣政府的決定、規章,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責。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主辦部門要主動與協辦部門協調,協辦部門應積極配合。
三章 會議制度
十一條 縣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專題會議和縣政府黨組會議制度。
十二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特邀顧問、縣長助理和縣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必要時召開擴大會議,吸收縣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縣屬事業單位及部分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參加,視情邀請縣委有關部門、縣人大和縣政協專門委員會以及各群眾團體的負責人列席。會議議題由縣長確定,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二)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總結和部署縣政府一段時期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分析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通報重要工作情況。
(五)討論需要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縣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召開一次,必要時由縣長決定隨時召開。
十三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和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縣人武部部長、縣監察局局長列席會議,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h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超過半數時方能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具體貫徹意見。
(二)聽取縣政府重要工作情況的匯報。
(三)研究分析形勢,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總結上度縣政府工作情況,研究本度工作安排。
(五)討論通過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
(六)討論通過由縣政府制定發布的政府規章和重大政策規定。
(七)討論決定各部門請示縣政府的重要事項。
(八)研究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度計劃、財政預決算等。
(九)研究審定重大基建和技改項目、重大預算開支項目和較大預算外開支項目。
(十)討論需要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安排-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群眾代表列席會議。
十四條 縣長辦公會議是一種議事形式。由縣長、副縣長組成,縣長助理、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列席。必要時請縣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h長辦公會議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況。
(二)研究處理需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解決的重要問題。
(三)研究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十五條 縣政府專題會議由縣長、副縣長或縣長、副縣長委托縣長助理、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召集,縣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涉及位以上副縣長分管的工作,可同召集會議。專題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縣政府領導分工職責范圍內的問題。
(二)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提交縣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縣政府專題會議(含現場辦公會議)凡涉及資金、項目、機構編制安排的,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
十六條 縣政府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主持,黨組成員參加。黨組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通報重要情況,研究重大問題。
(二)組織學習,交流思想,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三)研究加強機關思想政治工作和公務員隊伍建設以及機關作風建設的有關問題。
十七條 提請縣政府會議研究的議題,原則上會前應協調一致。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須由主辦部門附協調說明,列明各方依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分管副縣長協調。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副縣長提出主導意見。
十八條 擬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由主管部門提出,分管副縣長同意,縣政府辦公室匯總,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審定?h政府專題會議的議題由縣長或副縣長確定。會議議題一般應于會前個工作日報送縣政府辦公室。
擬提交會議研究的議題材料,會前須經縣政府辦公室審核把關,由分管副縣長定稿。
十九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根據會議主持人意見可以印發會議紀要?h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h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h長助理、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受委托召開的縣政府專題會議,會議紀要須由委托的縣長或副縣長審定同意后印發。
二十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除整理成會議紀要發縣領導和有關單位知照外,對需辦理的事項,由縣政府辦公室向主辦部門發出“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通知”。各鎮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對會議決定事項要認真遵照執行,及時辦理。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督辦,定期將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向縣政府領導報告。
二十一條 縣政府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縣政府辦公室審定,如有必要報縣長審定。
二十二條 縣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要向縣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二十三條 縣政府部門出席或列席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必須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部門主要負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要事先向縣政府分管副縣長請假,同時授權主持工作的副職參加,并向縣政府辦公室備案。
二十四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和黨組會議的會務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確定辦理的事項,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督辦,并將落實情況報告縣政府領導。
二十五條 縣政府工作會議按會議內容、出席人員分為綜合性重要工作會議和專項工作會議。
二十六條 縣政府綜合性重要工作會議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主持,有關副縣長、縣政府部門和各鎮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的主要內容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會議精神,部署全縣性工作。
(二)研究部署縣政府的重點工作。
(三)分析一個時期全縣政治經濟形勢,檢查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指標執行情況,部署今后一個時期工作。
(四)以縣政府名義的綜合表彰。
二十七條 縣政府專項工作會議由分管副縣長或委托縣長助理、縣政府辦公室主任主持,縣政府部門和鎮政府分管負責人參加,主要研究部署需要鎮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貫徹落實的有關方面的工作。
除上述會議外,其他工作會議由縣政府部門召開。
二十八條 召開縣政府綜合性重要工作會議,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提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確定。重大緊急事項來不及開會研究時,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確定。會務工作以縣政府辦公室為主組織,縣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協助。召開縣政府專項工作會議由縣政府有關部門提請,縣政府辦公室審核備案,分管副縣長確定。會務工作以縣政府有關部門為主,參照綜合性重要工作會議程序組織,縣政府辦公室予以協助。
二十九條 切實轉變會風,大力精簡各類會議,提倡少開會、開短會,內容相近的會可以合并開。嚴肅會議紀律,各部門、單位參加會議必須按通知要求參加,不允許代替、遲到和早退。確有事項或其他原因不能參加的,要事先向有關領導請假,并明確參加人員。
三十條 市級以上政府部門通過縣政府有關部門商洽在濟陽召開市級以上層次的會議,有關部門須提前將有關情況報告縣政府,經同意后方可答復和安排。
四章 公文報送和審批
三十一條 公文報送和審批,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山東省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的規定辦理。
三十二條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縣政府各類公文的處理、承辦工作,負責協助縣政府領導審核或者組織起草以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
各鎮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報縣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由縣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受理。除縣政府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報送縣政府領導個人。
三十三條 各鎮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必須以正式文件上報,并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發。可由縣有關部門解決的事項,不再上報縣政府。下列內容的請示性公文,直接報送縣有關部門辦理。
(一)有關經費申請的公文,報送縣財政局辦理。
(二)有關土地使用的公文,報送縣國土資源局辦理。
(三)有關城鎮規劃建設的公文,報送縣建設管理局辦理。
(四)有關人員調動、人事管理的公文,報送縣人事局,由縣人事局按組織人事管理權限辦理。
三十四條 縣政府部門內設機構需要請示的事項,要先向主管部門請示;確需向縣政府請示的事項,由主管部門向縣政府呈報。非常設機夠得直接向縣政府行文請示。
縣政府部門報送縣政府審批的請示事項,凡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主辦部門要事先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
三十五條 縣政府領導按工作分工閱批國務院及國務院辦公廳、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下發的公文,審批各鎮政府、縣政府各部門上報的公文。
三十六條 縣政府領導閱批的公文由縣政府辦公適送。閱批意見用鋼筆寫在公文所附的文件處理箋上。閱批后的公文和批示件直接退交辦公室,由辦公室根據閱批內容轉有關承辦單位,并按時催辦和反饋辦理結果。
縣政府領導接到各鎮政府、縣政府部門(單位)徑送審批的公文,應交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程序處理。
三十七條 加強網絡化辦公進程,推進電子政務,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公文運轉的各個環節都要按規定的時限要求完成?h政府辦公室轉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承辦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特殊情況不能按時上報的,應在規定時限內向縣政府辦公室說明理由。
三十八條 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其內容應屬于關系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規章以及需要全縣各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執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對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的決定、命令、行政法規、重要工作部署和縣委、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提出的貫徹實施意見。
(二)須由縣政府向市政府、縣委、縣人大報告、請示的重大問題。
(三)發布政府規章和縣政府的決定、地方性政策措施。
(四)安排部署縣政府確定的重要工作任務,對縣政府部門和各鎮政府的工作做出指示。
(五)答復縣政府部門和各鎮政府報請縣政府決定、解決的重大問題。
(六)批轉縣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和意見。
三十九條 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由主管部門代擬草稿,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審理和送審、送簽。縣政府領導不直接簽發未經辦公室審理的公文文稿。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公文運轉程序為:
(一)非規范性文件的制發。主管部門起草后先交縣政府辦公室根據分管副縣長意見進行修改,由分管副主任進行綜合把關,送分管副縣長閱簽后,報請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
(二)規范性文件的制發。確定制發的規范性文件由主管部門起草,先交縣政府法制室進行合法性審查(會簽審核),由分管副主任進行綜合把關,提交縣政府集體研究或分管縣長簽字后,報送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
(三)以縣委、縣政府名義聯合行文的公文文稿,按上述程序審核后,經分管副縣長簽字后送縣委簽發;以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名義聯合行文的,按上述程序審核后,經分管縣長或辦公室主任簽字后送縣委辦公室簽發。
四十條 公文簽發權限:
(一)以縣政府名義向市政府的請示、報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針、政策的事項,由縣長簽發或縣長委托常務副縣長簽發。
(二)以縣政府名義報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縣政府發布的政府規章、通告,由縣長簽發。
(三)縣政府工作部門行政副職,辦事機構、縣政府派出機構的行政正副職,局(科)級事業單位的行政正、副職,部分國有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公文,由縣長簽發。
(四)各副縣長、各鎮長、縣政府工作部門正職的出國公文,由縣長審核后報縣委簽發。
(五)以縣政府名義下發的其他公文以及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涉及縣政府工作的公文,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
(六)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議議定的事項和屬于例行批準手續的事項,需以縣政府名義行文的,由縣長或縣長授權副縣長、辦公室主任簽發。
(七)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屬于辦公室工作職責范圍的,或經縣長、副縣長批示同意的,可由辦公室主任簽發。
四十一條 精簡公文和電報。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實效,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可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不以縣政府名義行文;可以縣政府工作部門或幾個工作部門聯合行文的,不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下列內容的事項,不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
(一)對國家部委、省政府、市政府部門下發的文件提出的貫徹執行意見。
(二)屬于部門和鎮政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三)縣政府領導在會議上的講話和會議紀要。
(四)照抄照轉上級文件,內容空泛,對指導工作沒有實際意義的文稿。
四十二條 縣政府部門不得越級行文。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意見不一致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核事項外,未經縣政府批準,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夠得直接向下級政府正式行文。屬于業務性較強或行業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要請示縣政府同意的事項,報經縣政府領導審定后,可加“經縣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行文。
五章 重要決策督查和領導批件辦理
四十三條 對縣委、縣政府的重要決策和領導批示件實行督查和辦理制度。各鎮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落實。
四十四條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對以下重要決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一)《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二)縣政府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三)以縣政府名義下發的有關涉及全縣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文電。
(四)縣政府領導要求開展的其他督促檢查活動。
四十五條 重要決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立項通知。縣政府辦公室對需督查的事項應及時立項,經分管副主任審簽后通知承辦單位。
(二)檢查催辦?h政府辦公室要及時督促了解承辦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各承辦單位落實情況經單位負責人審簽并加蓋公章后及時報告縣政府辦公室。
(三)督查調研。對重要的督查事項,縣政府辦公室要組織有關單位,深入基層進行調查研究,準確掌握情況。
(四)匯總報告。承辦單位上報的貫徹落實縣政府重要決策的情況報告,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整理匯總,分送有關領導閱示。
四十六條 收到國家、省、市領導和縣委常委的批示件,縣政府辦公室要立即送呈有關領導審閱批示,按照分工轉有關部門辦理或直接組織辦理,并按規定時限整理上報辦理情況。
四十七條 縣政府領導在人民來信上的批示,由縣信訪局組織辦理,并直接向領導反饋結果和答復來信人。
四十八條 領導批示件涉及個或個以上承辦單位的,由主辦單位牽頭辦理,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辦理結果報告由主辦單位負責報送。
六章 政務活動
四十九條 縣政府領導和縣政府部門負責人參與考察、調研、接待等政務活動,要簡化禮儀,減少應酬。
五十條 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工作?h政府和縣政府工作部門每初都要制定調查研究工作計劃?h政府領導同志和縣政府工作部門負責同志,每應有三分之一的時間下基層調查研究。
五十一條 上級部門、外地來賓到考察訪問,由縣政府對口部門負責陪同接待,縣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全程陪同!
五十二條 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地方接待外賓的規定?h政府部門可以接待的外賓,由部門出面接待,確需縣政府領導出面接待的,一般應由縣有關部門提出安排意見,提前個工作日報縣政府辦公室按程序審批?h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縣政府領導發送請柬。縣政府領導會見來訪的重要知名人士,要由有關部門會同縣政府辦公室制訂接待方案,呈縣政府領導審定。
五十三條 縣政府領導一般性的會議、活動、會見原則上不報道。確需報道的要精練內容、注重效果,新聞稿要經縣政府有關領導或辦公室審定。
七章 作風紀律
五十四條 自覺維護縣委的領導,重要事項及時向縣委請示匯報。以下重大事項須向縣委請示報告:
(一)全縣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縣政府階段性工作情況。
(二)以縣政府名義上報省市的重大請示事項。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設項目。
(五)需要縣委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
(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七)須向縣委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五十五條 縣政府領導同志和縣政府部門負責人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
五十六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自覺接受監督,嚴格遵守廉潔自律的規定,認真執行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述職述廉制度。
五十七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五十八條 縣政府工作部門必須嚴格遵守新聞發布的有關規定,涉及全縣性重大新聞的發布,必須報縣政府辦公室,經縣政府有關領導審核批準。
五十九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
六十條 縣政府工作部門需要向縣委、縣政府匯報的事項,應先向分管副縣長匯報。工作部門向縣委、縣政府匯報工作,必須由主要負責人匯報;主要負責人因公外出,授權主持工作的副職匯報。
六十一條 副縣長、辦公室主任出差(出訪)、休假,應事前請示縣長,由縣長明確代行其職責的領導。出差(出訪)、休假返回后,應向縣長報告。
各鎮長出差(出訪)、休假天及以上的,應事前報告縣長;縣政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出差(出訪)、休假天及以上的,應事前報告分管副縣長,超過天的,須請示縣長。以上人員請假應書面送縣政府辦公室備案。
八章 民主決策和監督
六十二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為民、務實、清廉的政府形象。
六十三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六十四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六十五條 縣政府要自覺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執行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議,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及時辦理人民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加強同縣政協、各民主黨派和各群眾團體的聯系,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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