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組會決策重大事項議事規則、科學論證。凡涉及地方志全委財務支出、干部選用、群眾切身利益等問題時,黨組成員要帶頭搞好調研,充分聽取和采納專家、學者、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堅持從實際出發,用事實說話。
、溝通醞釀。會議議題和有關材料一般提前至天發給黨組成員,以便預先熟悉情況準備意見。除干部任免事項外,盡量避免臨時動議。
、召集會議。會議一般每月召開至次,遇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安排。會議由黨組書記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其他黨組成員召集主持。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遇有特殊問題急需決議而黨組成員不過半數時,可擬議初步意見,辦公室征求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意見,經三分之二以上的黨組成員同意后,也可作出決議。列席會議人員根據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確定。
、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會議先由分管成員或有關職能科(室)介紹預案及提出理由、論證結果等情況,然后安排充足時間讓黨組成員對議題進行討論。討論決策中,要充分發揚民主,做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充分發表個人意見。與會人員對議題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和理由。表決應采用投票表決方式,也可采取口頭表決或舉手表決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定。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成員的意見不計入票數。如少數黨組成員因故未參加會議,應將討論決定及時通報,并充分尊重他們的意見。對需要決議的問題產生分歧時,一般應緩定,進一步調查論證、商討和溝通,必要時向上級請示后,再作決定。決策后,經實踐證明不妥的,適時開會討論修訂。
討論決定的事項,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組會議的,黨組成員可以臨時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黨組會報告。
黨組會議作出的決策
,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組會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后進行。
、形成會議紀要。每次會議均作詳細記錄。對有關重要事項,根據需要由辦公室或承辦科(室)印發會議紀要。以黨組名義上報下發的文電,由黨組書記簽發;書記不在,由臨時主持會議的黨組成員審核簽發。
四、決策重大事項的監督約束制度
、責任制度。
黨組成員都負有了解、參與重大事項決策,貫徹落實黨組會議決議并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的責任與義務。黨組成員在參與重大事項決策中,必須自覺執行議事規則,認真思考議題,充分發表意見,積極參與決策,對違反規則進行決策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對決策執行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糾正的意見和建議。
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個人無權決定由集體決定的重大問題。無權改變黨組的集體決定。黨組一經作出決議,黨組成員必須帶頭認真貫徹執行,按照各自職責抓好落實,即使對黨組會決議有不同意見或在執行中發現新的情況或問題,除在會上提出討論重新作出決定外,不得有任何與決議相違背的言行。保留的不同意見可向上級組織報告。,